《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摘录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九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一)因病、事假或非学校派出的出国学习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因其他原因,本人申请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二十条 研究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或在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或入伍期间须办理保留学籍。保留学籍期间,与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应征入伍研究生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联合培养研究生保留学籍至联合培养期结束。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2年。对休学创业的研究生,每年须回校进行创业认定,符合认定程序和标准者,休学期限可适当延长,但累计不超过4年。
第二十二条 申请休学或保留学籍的研究生,应填写《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学籍变动申请表》,因病休学应附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经所在学院审查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并办理离校手续,研究生院发给《休学证明书》。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户口不迁出学校,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研究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填写《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学籍变动申请表》,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持复学申请材料到研究生院办理复学手续;因病休学的研究生应同时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书,到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体检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研究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其复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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