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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时间:2018-07-11 13:23:00  来源:  作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的人员、港澳台研究生、留学研究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学籍管理,除定向、委托培养合同另有规定外,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国家研究生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持《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其它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学院请假,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由研究生院备案。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由研究生院按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四条  新生报到时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研究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如发现研究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做取消学籍处理;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予以查究。取消入学资格或者取消学籍者,由学院提出,研究生院签署意见,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其户口、档案退回原单位或者家庭所在地。

  第六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保留入学资格:

  (一)患有疾病(经治疗在一年内可达到入学体检标准)、因生育或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

  (二)在职人员因原单位公派短期(一年内)出国不能到校学习的;

  (三)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四)开展创新创业实践的。

  保留入学资格者,需由本人申请,所在学院提出意见,报研究生院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因第(一)种情况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出具校医院或者学校指定医院证明;因第(二)种情况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出具单位证明;因第(四)种情况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出具我校认定的创业实践证明。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需填写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办理手续,如本人在报到之日起两周内未提出申请,或提出申请后无故逾期两周未办理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下学年开学前3个月提出入学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按规定时间办理入学手续。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应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经校医院或者学校指定医院体检合格后,办理相关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研究生可将保留入学资格延至退役后2年;创新创业的研究生,最多可保留入学资格2年。

  第七条  在校研究生(含延期毕业研究生)应于每学期开学前持研究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事先请假并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予以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八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实行严格的请假制度,因故不能参加课程学习或者实践学习任务的,必须请假。一天以内的请假,须经导师批准;一天以上一周以内的请假,须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一周以上的请假,须经研究生院批准。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研究生须按学校研究生培养规定及所属学科培养方案的要求,修学课程,取得学分,完成培养环节。

  第十条  研究生须参加所修课程和培养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方式与成绩的评定方式,参照《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与学习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及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  研究生赴境外学习的,课程管理与学分认定按照《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赴境外学习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按照《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博士/学术学位硕士/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总则》执行。

  第十五条  研究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六  学校自研究生入学开始即开展学术诚信教育,并以适当方式记录研究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在学位论文中有失信行为的,根据《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及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七条  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可以在第一学年第二学期申请转专业,申请转专业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研究生在拟转入专业领域有专长且已取得突出成果的(一般应在所攻读层次阶段发表我校认定的权威期刊1篇以上,且本人为第一作者或独立作者、第一署名单位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经拟转入学院学术委员会研究,认为变动专业确实更有利于因材施教和人才成长;

  (二)因学校学科建设需要,研究生导师变更学科和专业;

  (三)因学科调整,研究生所在的学科和专业发生变化;

  (四)学习期间身体条件发生变化,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检查证明,不宜在原专业继续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别的专业学习。

  研究生转专业后,需按照新专业培养方案和导师要求修订个人培养计划,原修学位课程与新培养计划所修课程一致的,认可已修学分。研究生一般应在基本学制内修完所转入专业的相关课程且成绩合格,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培养年限,但不得超过最长修业年限。对于创业成功或参军退役后复学的研究生申请转专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专业:

  (一)违反校规校纪者;

  (二)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属实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四)以推荐免试、硕博连读、申请审核方式入学的研究生;

  (五)跨学科门类或学位类型转专业者;

  (六)原专业课程成绩有一门(含)以上不及格者;

  (七)无正当理由的。

  申请转专业的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一)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因身体原因申请转专业者,需提交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检查证明材料;

  (二)转出专业导师和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签署意见;

  (三)拟转入专业导师和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对申请人进行考核,并签署意见;

  (四)报研究生院审批并予以公示。

  第十八条  研究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研究生,在符合上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可以申请转学。

  申请转入我校的研究生,需经拟转入学院和导师同意,并通过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的专业考核或者水平评估,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可以转入。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或者毕业前一学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同专业的;

  (五)跨学科门类的;

  (六)处于休学或保留学籍状态的;

  (七)应予退学的;

  (八)无正当理由的。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九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一)因病、事假或非学校派出的出国学习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因其他原因,本人申请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二十条  研究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或在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或入伍期间须办理保留学籍。保留学籍期间,与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应征入伍研究生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联合培养研究生保留学籍至联合培养期结束。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2年。对休学创业的研究生,每年须回校进行创业认定,符合认定程序和标准者,休学期限可适当延长,但累计不超过4年。

  第二十二条  申请休学或保留学籍的研究生,应填写《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学籍变动申请表》,因病休学应附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经所在学院审查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并办理离校手续,研究生院发给《休学证明书》。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户口不迁出学校,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研究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填写《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学籍变动申请表》,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持复学申请材料到研究生院办理复学手续;因病休学的研究生应同时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书,到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体检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研究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六章 退学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作退学处理:

  (一)在学校规定最长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或者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的;

  (二)经校医院或者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超过一个月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未请假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每学期开学两周内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六)按学校其他规定应予退学的;

  第二十六条  以上作退学处理的研究生,由学院和导师出具意见,经研究生院同意,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公告7日即视为送达,同时报北京市教委备案。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因作退学处理终止学业的,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记录时长为退学后2年。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九条  退学的研究生应按规定时间办理离校手续。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相关政策能够找到聘用单位的,由学校报北京市教委办理相关手续;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 退学研究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有关规定按照《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生申诉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章 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三十二条  除另有规定外,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学制为三年,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一般为二年,最长修业年限为五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的学制为三年,在职博士研究生为四年,最长修业年限为六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研究生在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未能完成学业者,一般不再予以延期。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在最长修业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培养环节,考核通过,硕士或者博士学位论文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答辩委员会认为该论文达到毕业水平的,准予毕业。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在最长修业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培养环节,考核通过,硕士或者博士学位论文学位审核未通过、或未按规定程序参加答辩、或答辩委员会认为该论文未达到毕业水平的,准予结业。

  第三十五条在最长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培养环节要求,或者学习期满时仍有课程考试或者其他培养环节考核不通过,作退学处理,退学后可以发放肄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凡未达到肄业条件者,学习时间未满一学年的,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提前完成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全部培养环节要求,学位论文完成,符合申请学位的其他条件,可以申请提前毕业。两年制硕士研究生、定向培养硕士研究生及博士研究生,不得申请提前毕业。

  申请提前毕业的研究生须在研究生院规定时间内提出,经导师同意,所在学院负责人批准,报研究生院审核和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在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培养环节或学位申请未通过的,可以申请延长修业年限,但一般不得超过最长修业年限。延长修业年限的研究生须在申请的延长期内,按学校规定的要求毕业和申请学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中规定的被终止学位申请的研究生,学位论文通过学术规范审核后,可申请毕业。

  延长修业年限的申请,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经导师同意,所在学院主管负责人批准,应于原预计毕业时间前三个月报送研究生院审批和办理相关手续。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之后的延长期内,学校不划拨培养经费,不参加学校奖学金评定,不安排其住宿等。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并向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进行核查。

  第四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则取消研究生学籍,不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颁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一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学位证书及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经2017614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20179月起施行。原《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