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来华学历留学生
培养和学位授予工作的补充规定
(2017年6月20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来华学历留学生培养和学位授予工作,保证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学位【1991】17号)、教育部 外交部 公安部联合制定的《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令【2017】第42号)和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以下简称“我校”)《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总则》、《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总则》、《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总则》及《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等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留学生教育实际,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来华学历留学生为来我校攻读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留学生,含双学位项目留学生。
第三条 按照我校的学位授权点、培养层次和培养条件,设立相应的来华留学本科生、硕士生和博士生专业汉语授课项目(以下简称“汉语项目”)与英语授课项目(以下简称“英语项目”)。
第二章 培养方案
第四条 各学历层次留学生项目培养方案由各培养学院参照中国学生相应专业培养方案单独制定。
第五条 各学历层次留学生项目培养方案课程总学分应不低于中国学生相应专业的学分要求。
第六条 培养方案的调整
《中国概况》和《汉语》作为高等学历教育的留学生必修课,政治理论作为学习哲学、政治学专业的留学生必修课。博士研究生在中国硕士阶段已修《中国概况》和《汉语》课程,可根据专业需要,选修相同学分的其他课程代替。
第三章 学士学位
第七条 学制为4年,最长修业年限为6年。
第八条 来华留学本科生采取脱产方式完成学习。
第九条 完成来华留学本科生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内容,且符合其他各项学位授予条件的,可申请学士学位。具体要求如下:
(一)在学期间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在最长修业年限内,通过本专业规定的基础理论课程、专业主干课程、选修课程的考试或考查,且成绩合格。
(三)汉语项目留学本科生应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汉语资料,并具有较强的汉语听说和写作能力,并须在入学第一年结束前提交HSK五级证书原件,其中汉语国际教育专业(商务汉语方向)留学生还须在第四学年第一学期结束前提交HSK六级证书原件。英语项目留学本科生应具有一定的汉语听说和写作能力。
(四)完成本科学位论文或毕业设计,且学位论文答辩成绩合格。汉语项目学位论文应用中文撰写和答辩,英语项目学位论文应用英文撰写和答辩。本科学位论文中文撰写字数不少于8000字,英文撰写不少于5000单词。英语项目学位论文摘要应用中英文撰写。
第十条 汉语项目硕士学位学制为2-3年,英语项目硕士学位学制为2年,最长修业年限均为5年。汉语项目、英语项目博士学位学制均为3年,最长修业年限均为6年。
第十一条 来华留学研究生采取脱产方式完成学习。
第十二条 完成来华留学所攻读研究生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内容,且符合其他各项学位授予条件的,可申请硕士或博士学位。具体要求如下:
(一)在学期间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在最长修业年限内,通过本专业规定的基础理论课程、专业主干课程、选修课程的考试或考查,且成绩合格。
(三)汉语项目留学研究生应熟练阅读本专业的汉语资料,并具有较强的汉语听说和写作能力。英语项目留学研究生申请学位应具有一定的汉语听说和写作能力。
(四)申请硕士学位应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或在会议上公开宣读1篇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申请博士学位应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或在会议上公开宣读2篇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发表或宣读的论文要求申请人为第一作者或除导师之外的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单位应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五)汉语项目学位论文应用中文撰写和答辩,英语项目学位论文应用英文撰写和答辩。硕士学位论文英文撰写不少于2万单词,博士学位论文英文撰写不少于5万单词。英语项目学位论文摘要应用中英文撰写。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三条 国际学院负责审核学历留学生除学习成绩以外的学位申请条件,并将符合学位申请条件的毕业生名单报送相关培养学院。培养学院按照学校学位评定工作程序进行,对通过国际学院审核的本院毕业留学生的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来华学历留学生培养和学位授予的各个工作环节,本补充规定未涉及的,均执行与我校中国学生相同的规定。
第十五条 本补充规定由研究生院和国际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补充规定自通过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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