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港澳台地区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工作的补充规定
2015年7月8日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研究生(以下简称“港澳台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工作,保证港澳台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等《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的暂行规定》(教外港[1999]22号)、和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以下简称“我校”)《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总则》、《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总则》、《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总则》、《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等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本补充规定所涉及的“港澳台研究生”系指属于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永久居民的我校研究生。
第三条 我校按照相关规定并根据我校学位授权点和层次以及培养条件,可招收相应的港澳台硕士研究生和港澳台博士研究生。
第四条 港澳台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应依据我校同年级同专业内地(祖国大陆)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制定,课程学分和实践与创新学分应不低于内地(祖国大陆)硕士研究生相应的学分要求。其教学计划中可免修政治理论课。
第五条 港澳台博士研究生应依据我校同年级同专业内地(祖国大陆)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制定,课程学分应不低于我校内地(祖国大陆)博士研究生相应的学分要求。其教学计划中可免修政治理论课。
第六条 港澳台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应用汉语撰写和答辩。
第七条 港澳台研究生的学位课程和要求如下:
(一) 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 英语。要求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英语资料,具有较强的听说和写作能力。
第八条 港澳台博士研究生应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或会议上公开宣读2篇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要求第一作者或除导师之外的第一作者)。
第九条 港澳台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的各个工作环节,本规定未涉及的,均执行与我校内地(祖国大陆)研究生同样的规定。
第十条 本补充规定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补充规定自2015年9月1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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