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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27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时间:2026-09-30 08:47:00  来源:  作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202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校招收硕士研究生,旨在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层次学术创新型专门人才,以及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实践创新型人才。

第三条 我校2027年硕士研究生实际招生规模以上级计划部门正式下达的计划为准,招生专业目录中所列拟招收人数仅供考生参考。各专业招收推免生人数以最终录取数为准。各专业最终计划和录取人数将视考生报考情况、上级正式招生计划下达数、考生初试上线情况、社会需求和学校发展需要进行适当动态调整。

我校2027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和各专业考试科目、自命题初试大纲和参考书目已在我校研究生院网站挂出,复试大纲将在初试结束后挂出(具体时间以我校研究生院网站公布日期为准)。

第四条 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初试由国家统一组织,复试由我校自行组织。教育部统一确定初试、复试时间。

初试方式分为全国统一考试、单独考试以及推荐免试。全国统一考试、单独考试的初试科目包括全国统一命题科目和我校自命题科目。

第五条 硕士研究生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考试招生依据国家统一要求,执行相同的政策和标准。

硕士研究生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

我校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只招收在职定向就业人员。

第六条 考生应诚信参加考试,自觉遵守考试管理各项规定。

第二章 报考条件

第七条 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诚实守信。

(二)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我校规定的体检要求。

(三)考生学业水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等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专科)毕业学历后满2年及以上人员(毕业后到录取当年入学前,以我校当年发布的报到时间为准,下同)或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我校对同等学力考生无特殊学业要求。

4.已获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的人员。

在读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网上报名时必须提供所在培养单位开具的退学证明或同意报考的证明。

5.现役军人报考硕士研究生按军队相关部门的办法与《202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要求执行。

(四)不存在其他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不得报考硕士研究生的情形。

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不得报考硕士研究生。

第八条 报考下列专业学位的人员,按有关规定执行。

(一)报考法律(法学)专业学位的,须符合第七条中的各项要求,且报名前所学专业为法学专业(获得法学第二学士学位的人员可报考)。

(二)报考工商管理、公共管理专业学位,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七条中第(一)、(二)、(四)项的要求。

2.本科毕业后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专科)毕业学历或本科结业后,达到本科毕业同等学力并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获得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后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

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相关考试招生政策同时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意见》(教研〔2016〕2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报名参加单独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第七条中第(一)、(二)、(四)项要求。

(二)本科毕业后连续工作4年以上,或获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后工作2年以上;在工作单位表现优秀的业务骨干,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相关领域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回原单位定向就业的在职人员;所从事工作与报考专业密切相关。

第三章 报名

第十条 考生应在规定时间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以下简称“研招网”)参加报名,报名时间为2026年10月15日至10月24日(预报名时间为2026年10月9日至10月12日),每日9:00-22:00。

所有考生须按要求如实填写报名信息并提供真实材料,积极配合签署《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并遵守相关约定,认真核对并确认本人报名信息,并按教育部、北京教育考试院、所选报考点以及我校的网上报名公告要求报名,根据审核工作安排按时(具体要求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根据教育部有关工作安排和本地区报考组织情况自行确定和公布)提交补充材料,逾期不得补办。

报名信息经考生确认后一律不作修改。考生因报名信息填写错误、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含初试、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我校和报考点根据相关规定,将对考生报名信息和提交材料进行审核,确定考生的考试资格。考生填报的报名信息与报考条件不符的,将不准予考试、录取,随时发现、随时处理。我校和报考点发现考生伪造、变造证件时,将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十一条 应届本科毕业生原则上应选择就读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其中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也可选择教学点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报考我校单独考试的考生应选择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考点;其他考生应选择工作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相关具体要求由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确定)。选择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报考点的,详见我校届时发布的网上报名公告。

考生应当认真了解并严格按照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填报志愿并选择报考点。因不符合报考条件或者相关政策要求、网报信息填写错误、提交虚假材料及未按要求提交所需材料造成后续不能考试(含初试、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第十二条 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和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组织规则,参照《教育部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2017〕4号)有关要求,积极为残疾人参加考试提供必要支持条件和合理便利。残疾考生如需组考单位在考试期间提供合理考试便利服务,应于报名阶段与报考点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和我校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沟通申请,以便提前做好安排。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后3年内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不含单独考试)的考生,可申请享受初试总成绩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符合多项加分项目的考生,分值不得累加。

(一)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国际中文教育志愿者”“中西部欠发达地区优秀教师定向培养计划”项目之一,服务或履约期满且考核合格。

(二)退役大学生士兵〔即高校学生应征入伍退出现役者,其中,高校学生指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含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下同〕达到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

除上述加分项目外,我校无其他加分范围、不再另设标准。

第十四条 报名时工作单位和户籍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且定向就业单位为原单位的少数民族在职人员考生,可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申请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的考生,不再享受初试加分政策。

第十五条 我校除普通计划外,无“退役大学生”“农村师资”等其他硕士研究生招生专项计划。

第十六条 对服役期间获得三等战功、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二级以上表彰,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退役人员,可申请免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符合免初试资格的考生,应在教育部规定的全国统考报名时间内登录“全国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免初试、转段)信息公开管理服务系统”报名,逾期不得补报。

我校对审核通过的考生组织复试,复试合格者即可予以拟录取。

第十七条 符合享受初试加分、少数民族照顾政策或免初试有关条件的考生,须在报名时按要求填报申请信息。有关部门、报考点对相关考生资格进行初审,我校在复试前进行复审,确定考生的相应资格。其中,申请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的资格由报考点进行初审,其余资格由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初审。未按规定申报或审核(含复审)未通过的,不享受相应的加分、照顾、免初试政策。

申请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的考生,须在复试前向我校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提供《入伍批准书》和《退出现役证》(限士兵)进行复核。报考普通计划的考生,若报名时申请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并审核通过,调剂阶段可按规定申请调剂“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若报名时未申请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的,不可参加“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调剂。

第十八条 具有推荐免试资格的考生,须在教育部规定时间内登录“全国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免初试、转段)信息公开管理服务系统”填报志愿并参加复试。已被招生单位录取的推免生,不得再报名参加当年全国统一考试、单独考试。截至规定日期未被招生单位录取的推免生,其推免资格自动失效。

推免生接收办法由我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并另行公布,具体参见《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27年接收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办法》。

第十九条 报名注意事项如下,本简章所列示的报名程序我校可能会参照当年度《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和网上报名公告进行调整,请考生留意我校网站公告。

考生要如实填写本人所受奖惩情况,特别是要如实填写在参加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过程中因违纪、作弊所受处罚情况。对弄虚作假者,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

考生在报名期间须按照报考点材料清单要求上传相关材料,并持续关注我校的相关信息。对报名阶段未能通过学历(学籍)网上校验的考生,已获得符合报考要求学历者,须按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应届毕业生等在报名阶段未能取得符合报考要求学历者,我校将在复试、拟录取前和入学报到时做学历核验。报名及注意事项等请随时关注我校招生信息网招生动态。

考生应当按规定缴纳报考费。逾期无法补缴。

第二十条 我校和各报考点将对考生报考信息和材料进行审查,确定考生的考试资格。考生填报的报名信息与报考条件不符的,不准予考试。

考生应当积极配合报考点工作,在审核期间密切关注报考点相关信息。对于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等特殊情况考生,须按照报考点审核要求按时、及时提交补充材料。

第二十一条 考生应当在考前十天左右(具体时间以研招网通知为准),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研招网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准考证使用A4幅面白纸打印,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或书写。考生凭下载打印的准考证及有效居民身份证参加初试和复试。

第四章 初试

第二十二条 初试方式均为笔试。初试时间为2026年12月19日至12月20日(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

各专业具体考试科目,请参见“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27年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及考试科目”。具体考试科目、考试时间及有关要求以准考证为准。

所有考试科目考生均不得使用计算器。

第二十三条 初试一般设置四个单元考试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业务课(一)和业务课(二),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150分、150分。

第二十四条 工商管理、公共管理、会计和审计等4个专业学位,初试设置两个单元考试科目,即管理类综合能力、外国语,满分分别为200分、100分。

第二十五条 我校将适时公布初试成绩,具体时间和公布形式以我校研究生院网站通知为准。

第五章 复试

第二十六条 复试的具体形式详见我校当年的复试工作办法,其中面试是必要环节。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二十七条 复试分数线、复试内容、复试方式、复试时间、地点、人员及调剂相关要求由我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另行通知。考生须关注我校研究生院网站的通知,及时了解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我校将在复试期间严格采取人证识别、相关信息库数据比对等措施,加强对考生身份审核及申请享受初试加分或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等资格的复审。对不符合规定条件者,不予复试。

第二十九条 以同等学力身份报考并参加复试的考生,在复试中须加试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加试方式为笔试,加试科目与初试科目不同,加试科目由学院确定,将在各学院当年的复试大纲中列出。加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跨学科专业复试的考生(不仅限以同等学力身份报考的)在复试中不需要加试。

第三十条 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会计硕士和审计硕士的思想政治理论考试由学院在复试中组织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第三十一条 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均在复试中进行,由学院自行组织,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第三十二条 我校各专业均无破格复试机制。

第六章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第三十三条 为保证入学新生质量,我校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做考核工作,对于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不通过者不予录取。

第三十四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在政治态度、遵纪守法、道德品质、诚实守信等方面的现实表现。

我校将强化对考生诚信的要求,充分利用《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对考生在报考时填写的考试作弊受处罚情况进行核查,将考生诚信状况作为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凡有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情节严重受到停考处罚,在处罚结束后继续报名参加研究生招生考试的,我校将在复试政审环节进行研判决定是否予以录取。

第三十五条 我校在复试时将组织思想政治工作部门、招生工作部门、研究生导师与考生面谈,直接了解考生思想政治情况。同时可能采取函调或派人外调的方式对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进行考核。

函调的考生个人鉴定、现实表现材料等,须由考生本人档案或工作所在单位的人事、政工部门加盖印章。

第七章 录取

第三十六条 在我校研究生招生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北京教育考试院的管理和实施办法,根据我校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考试综合成绩、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

录取工作将依法保护残疾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 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须在被录取前与我校、用人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合同,我校不接收定向就业研究生的户口、档案等关系和材料,考生不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公费医疗、公交卡及火车票交通优惠等待遇,毕业后回原单位定向就业。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只能被录取为回原单位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

我校研究生院网站挂出的定向就业合同模板考生不得修改或删除。一经录取后,不得变更录取信息中的就业方式。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我校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八条 非定向就业研究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交个人档案和组织关系,自愿转接户口关系,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公费医疗、公交卡及火车票交通优惠等待遇,毕业时参加就业派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7号《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非定向就业研究生如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入学报到时段内)提交个人档案,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非定向就业硕士研究生毕业时根据国家建设的需要和学以致用的原则,双向选择就业。

第三十九条 我校将对拟录取考生开展录取检查,对报考资格、录取条件、录取程序等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的考生不予录取。

第四十条 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在录取当年入学前(以我校当年发布的报到时间为准,下同)须取得国家承认的国(境)内高校本科毕业证书或经相关专业机构认证的国(境)外教育机构合法学历学位证书。录取当年入学前未取得相关证书的,其录取资格无效。

第四十一条 被录取的新生(录取资格无效的除外),经考生本人申请和学校同意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至2年,再入学学习。具体规定详见《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四十二条 考生体检工作由我校在考生拟录取后组织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等文件规定,参照《教育部 卫生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 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做出我校体检要求。体检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第八章 信息公开公示

第四十三条 我校通过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布硕士研究生招生章程、招生政策和规定、招生专业目录和分专业招生计划等所有我校研究生招生考试相关信息。请考生随时关注。

第四十四条 我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对招生录取全过程进行监督。监督举报电话:010-83952130。

第四十五条 我校共有两个校区,学校本部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花乡,红庙校区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红庙。工商管理硕士(MBA)的上课和日常培养地点在我校红庙校区,其余专业以实际教学安排为准。由于发展规划、校舍修缮更新等原因,部分招生学院(专业)的培养或住宿地点在入学后或培养周期内可能会发生变化。

原则上全日制定向与非全日制考生不提供住宿。

第四十六条 我校2027年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与招生计划中备注“硕博贯通培养项目”的专业,培养方式为:拟录取学生将在入学前半年(预计为入学当年的5月,具体时间以各培养学院通知为准)提前进入方案内课程学习。硕士研究生阶段第一学期学业完成后,学生可选择继续参加硕博贯通培养项目,也可以选择回流至原有硕士培养序列。各专业间的贯通培养模式可能不尽相同,最终以当年入学年度的培养方案为准。

第四十七条 毕业和学位要求参见我校《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九章 学费和奖助政策

第四十八条 截至2026年9月,我校硕士研究生各专业学制和学费如下表所示,如遇学费变动,我校将及时在研究生院网站更新公示:

类别

专业

学制

全日制收费标准

单位:元

非全日制收费标准

单位:元

学术学位

统考学术型硕士

3年

8000/年

单独考试

3年

30000/年

专业学位

电子信息硕士

2年

12000/年

英语笔译硕士、

英语口译硕士

2年

18000/年

国际商务硕士

2年

20000/年

审计硕士、会计硕士

2年

25000/年

社会工作硕士

2年

8000/年

资源与环境硕士

2年

12000/年

税务硕士、资产评估硕士

2年

20000/年

法律硕士(法学)

2年

10000/年

金融硕士

2年

25000/年

保险硕士

2年

20000/年

应用统计硕士

2年

20000/年

新闻与传播硕士

2年

18000/年

数字经济硕士

2年

25000/年

工商管理硕士

2年

34000/年

64000/年

公共管理硕士

3年

13000/年

18000/年

第四十九条 奖助体系:在研究生教育改革背景下,我校经重新布局,建立了以奖优助勤为基本原则的奖助体系。

(一)我校奖学金体系中包含国家奖学金、校长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科研成果奖学金、“双百奖学金”、董久昌奖学金、社会资助类奖学金等多项奖励。

(二)我校助学金体系中包含以国家助学金、三助一辅、临时经济困难补助、家庭经济困难补助为主的四项补助。

研究生在校期间还可以申报科技创新、国内外联合培养、产学研联合培养、扎根实践工程等项目资助。学校还将资助研究生参加数学建模大赛、创业大赛等实践活动。同时鼓励在校研究生参加学术会议,积极参与学术交流,对受邀参加高水平学术会议的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予以交通、住宿和会议费资助。以上内容均可在我校研究生院网站查看。

第十章 违规处理

第五十条 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考生应遵章守纪,诚信考试。对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对在校生,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将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考生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作弊事实将被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并将有关情况通报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

未在简章中列明的违规行为将参照《202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处理。

第五十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考研辅导活动管理的通知》(教学〔2008〕1号)等要求,我校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考研辅导活动。

第五十二条 我校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报考我校单独考试。

第五十三条 考生认为我校的招生录取行为有违反简章或其他相关规定的,可向我校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提出异议、申诉或举报。我校将进行调查、处理。联系电话:010-83951759,电子邮箱地址:yanzhaoban@cueb.edu.cn。

第十一章 其他

第五十四条 考生报名至报到入学办理学籍期间均不得修改个人姓名、身份证号、民族等个人身份信息,如因上述事项对录取或入学手续办理造成影响,后果由考生自负。

第五十五条 我校研招办联系方式如下:

校本部通讯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花乡樊羊路33号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

校内地址:校本部启铸恭温楼E-210

邮政编码:100070

联系电话:010-83951759

微信公众平台:cuebyzb

电子邮箱地址:yanzhaoban@cueb.edu.cn

首经贸考研官方QQ咨询群:459654832(1群)

523041264(2群)

128677198(3群)

首经贸推免生QQ咨询群:209415386

网址:https://yjs.cueb.edu.cn/zsks/zsdt/index.htm,本简章所列我校的各网址如有变动,考生可通过以下路径访问:学校主页(https://www.cueb.edu.cn/)“学校概况”→“组织机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首页下方的“招生动态”。

第五十六条 国家招生政策如有变动,以国家最新政策为准。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

2026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