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摘录
第六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保留入学资格:
(一)患有疾病(经治疗在一年内可达到入学体检标准)、因生育或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
(二)在职人员因原单位公派短期(一年内)出国不能到校学习的;
(三)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四)开展创新创业实践的。
保留入学资格者,需由本人申请,所在学院提出意见,报研究生院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因第(一)种情况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出具校医院或者学校指定医院证明;因第(二)种情况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出具单位证明;因第(四)种情况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出具我校认定的创业实践证明。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需填写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办理手续,如本人在报到之日起两周内未提出申请,或提出申请后无故逾期两周未办理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下学年开学前3个月提出入学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按规定时间办理入学手续。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应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经校医院或者学校指定医院体检合格后,办理相关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研究生可将保留入学资格延至退役后2年;创新创业的研究生,最多可保留入学资格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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