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科学界将严重违反基本的科研诚信的行为称为科研不端行为(misconduct in science, or scientific misconduct),其主要特征是:
(1)违反科学界通用的道德标准,或严重背离相关研究领域的行为规范;
(2)具有主观故意性,明知故犯或肆无忌惮;
(3)不包括诚实的错误或观点分歧。
美国联邦政府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定义是:“涉及杜撰(fabrication)、篡改(falsification)、剽窃(plagiarism)行为,或者严重背离科学界普遍认同的其他行为”(《美国联邦法规》)第42篇50条A款)。具体包括在科研活动计划、实施、评议研究成果或报道研究成果中的份造、篡改或剽窃;并强调研究人员和研究机构对举报和调查不端行为的指控承担主要责任,责令各接受政府资助机构建立一套适当的接受和调查对研究不端行为举报的程序和机制。
德国马普学会于1997年通过、2000年修订的《关于处理涉嫌学术不端行为的规定》中列出了“被视为学术不端行为方式的目录”,其中强调,“如果在重大的科研领域内有意或因大意做出了错误的陈述、损害了他人的著作权或者以其他某种方式妨碍他人研究活动,即可认定为学术不端。”与美国相比,这个定义是把行为人疏忽大意的因素也列了进去。
英国皇家物理学院、英国生命技术和生命科学研究理事会将科研不端行为定义为:①侵权、盗用他人成果;②抄袭和剽窃;③伪造数据和弄虚作假。
2005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颁布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中规定,不端行为是指违背科学道德或违反科学基金管理规章的行为,主要包括在申请书中假冒签名、提供虚假信息、抄袭他人申请书、剽窃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科学数据,或伪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出具的证明等行为。这一定义主要针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研究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2007年10月,中国科协发布《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试行)》,其中第十八条将“学术不端行为”界定为“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各种造假、抄袭、剽窃和其他违背科学共同体惯例的行为”。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五条具体列举了各类“学术不端行为”的具体表现,如“故意做出错误的陈述,捏造数据或结果,破坏原始数据的完整性,篡改实验记录和图片,在项目申请、成果申报、求职和提职申请中做虚假的陈述,提供虚假获奖证书、论文发表证明、文献引用证明等”(第十九条);“侵犯或损害他人著作权,故意省略参考他人出版物,抄袭他人作品,篡改他人作品内容;未经授权,利用被自己审阅的手稿或资助申请中的信息,将他人未公开的作品或研究计划发表或透露给他人或为己所用;把成就归功于对研究没有贡献的人,将对研究工作做出实质性贡献的人排除在作者名单之外,僭越或无理要求著者或合著者身份”(第二十条);以及“成果发表时一稿多投”(第二十一条)、“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他人研究活动”(第二十二条)、“参与或与他人合谋隐匿学术劣迹”(第二十三条)等。
借鉴世界主要国家学术界进行科学道德和科研诚信教育的经验,本章重点对杜撰、篡改和剽窃(FFP)科研不端行为的“三大主罪”的表现形式、严重危害和防范机制等进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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