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学校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号)、《关于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财教〔2013〕221号)和《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籍管理规定》(2014年12月24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和北京市财政拨款支付,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第二章 资助标准和发放条件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7000元,分10个月发放。
第四条 申请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2.全日制在校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3.按时进行学籍注册;
4.认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和科研任务;
5.未超出基本学制年限。
第五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发放。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发放。
第六条 在校学习期间,因出国(境)、疾病、婚育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从办理完相应手续后的第二个月起停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的第二个月起再行发放。因休学造成学习年限顺延者,其助学金发放的最后截止时间为其学习基本修业年限顺延后的时间,但不得超过最长学习年限。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从报到当年九月开始按月发放,截止时间按本办法第九条执行。完整人事档案未按时到校者,暂缓发放助学金;从完整人事档案到校的第二个月起开始发放。若延期到校时间超过开学后三个月,则不予补发助学金。
第八条 学校财务处和研究生(工作)部负责按月为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九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的最后截止时间为基本学制年限规定时间最后一年的6月,提前毕业的研究生则从办理完毕业离校手续的第二个月起停止发放国家助学金。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超出基本学制年限即视为延期,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获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研究生可同时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国家奖学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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