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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部分条款修订和实施的通知

时间:2014-07-01 11:21:00  来源:    作者:

2014年第二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议,原则通过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三章第八条、第四章十七条关于“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的修订意见。现将修订内容和实施要求通知如下:

一、我校《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修订内容

1.学术硕士学位发表论文的要求

原文:学术硕士学位申请人须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在学校认定的学术刊物上(增刊、论文集不计)、或学校认定为核心级别及以上的国际出版物上,至少发表1篇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要求第一作者或除导师之外的第一作者)。

修订为:学术硕士学位申请人须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至少发表1篇学校认定为核心级别(含)以上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要求第一作者或除导师之外的第一作者),或独立完成1篇达到公开发表水平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论文应由相关学院(系、中心)组织专家评审通过。

2.博士学位发表论文的要求

原文:博士学位申请人须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在学校认定的学术期刊上(增刊、论文集不计)、或学校认定为核心级别及以上的国际出版物上,至少发表3篇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要求第一作者或除导师之外的第一作者),其中至少2篇为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修订为:博士学位申请人须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至少发表2篇学校认定为核心A级别的或1篇学校认定为权威级别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要求第一作者或除导师之外的第一作者)。

二、实施要求

    1.自2014级研究生开始,学位申请的发表论文要求按照2014年第二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议修订的《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执行。其他要求不变。

2.对于2012级和2013级研究生,学位申请的发表论文条件满足修订前或修订后的《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规定要求,均视为达到该项条件。其他要求不变。

 

 

学位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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