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院系:
2015年7月8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修订《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细则中第十五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可经导师同意,在三个月后半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请按规定组织上次论文答辩未通过者重新答辩,于9月30日之前完成并将答辩材料(补授学位申请表(下载)、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领取)、学位审批书(领取))及答辩结果报送研究生部学位与学科办公室。
联系人:杨晓蕾 83951639
补授学位申请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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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6989e835cf6a451e025a546be90b58.xls (27.00 KB) |
学位办
2015.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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