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培养目标
根据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从法学研究、教学和法律实务的需要出发,培养法学理论功底扎实,具备西方法律理论比较和研究的能力、掌握法律经济学方法、掌握中西方法律制度的基础理论和相关部门法知识、具有独立从事法学研究、教学和法律实务能力的复合型人才。
具体要求:
1、热爱祖国,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具有法律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具有扎实的法学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国内外本专业理论研究的发展状况以及我国立法、司法实践发展的动向。
3、熟练掌握一门外语,能够阅读专业外文资料并进行初步的学术交流。
4、身心健康。
二、研究方向
1、法理学
2、比较法学
3、法经济学
三、学习年限
本专业学制为3年。学生在标准学制年限内提前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经批准可提前1年毕业。
在修读年限内,学生按照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修满规定的总学分即获得毕业资格。
四、课程设置及学分要求
1.课程分为必修课(包括公共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和选修课。学院要求学生在导师指导下选修课程。
2.研究生最低学分要求为42学分。
其中:必修课为28学分,
选修课为14学分,
在导师指导下选择本教学计划所列的选修课应不少于4门课程。
3.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与考查。公共课、专业基础课采用考试方式,其他课程考核方式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内容自行选择,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确定。
4.必修课成绩达到70(含)以上,其他课程的成绩不低于60分,才有资格申请硕士学位。
5.补修课程
跨专业考生以及同等学力考生应补修2门以上本科阶段核心课程,不计学分。补修形式及课程需由导师和学院同意。
五、培养方式
1、在导师负责的前提下,充分发挥集体培养的作用,必要时采用导师小组的培养方式。导师要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做到因材施教,教书育人,全面关心研究生的成长。
2、教学方式除了教师授课外,可根据课程特点、性质采取专题讨论等合适的教学方式。鼓励学生参与教学和课堂讨论,以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独立工作的能力。
六、必修环节
1、社会实践
社会实践安排在第4-5学期,时间3-6个月。入学前已有一年以上工作经历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社会实践,但需提交相应证明。免修社会实践的学生应更多地参加科研实践,并提交相应科研成果。
2、科研实践
学生在校期间,应积极进行科研活动,潜心学术研究,除参加导师所从事的课题研究项目外,还应参加校内、外组织的不少于10次的学术活动,填写科研实践报告记录册。
3、论文发表
毕业论文答辩前在公开刊物(正刊)上独立发表至少一篇3000字以上本专业研究领域内的学术论文。
4、中期考核
中期考核是在研究生课程学习基本结束之后,论文开题之前,以研究生的培养计划为依据,对研究生的学习成绩、政治思想、科研能力等方面进行的一次综合考核。研究生中期考核工作在第三学期末完成,具体程序见相关规定。
七、毕业论文与学位授予
毕业论文的选题应符合本专业的特点。论文选题、开题、写作均应在导师指导下进行。通过论文答辩后方可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和学位申请程序见相关规定。
本专业授予法学硕士学位。
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教学计划
院系:法学院 学科门类:法学 一级学科:法学
类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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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 程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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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学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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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学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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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学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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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课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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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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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时
|
学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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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时
|
学
分
|
学
时
|
学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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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
修
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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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共
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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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外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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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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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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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语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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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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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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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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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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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与社会科学方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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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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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克思主义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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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础
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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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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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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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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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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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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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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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研究
|
|
|
32
|
2
|
|
|
本院
|
|
|
专
业
课
|
法学方法论
|
|
|
3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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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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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专题
|
32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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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院
|
|
|
人权法研究
|
32
|
2
|
|
|
|
|
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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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比较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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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2
|
2
|
|
|
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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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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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
2
|
|
|
本院
|
|
|
西方法制史研究
|
|
|
32
|
2
|
|
|
本院
|
|
|
西方法律思想
|
|
|
|
|
32
|
2
|
本院
|
|
|
选
修
课
|
中国法制史
|
32
|
2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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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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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社会学研究
|
|
|
|
|
32
|
2
|
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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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立法和司法制度研究
|
|
|
|
|
32
|
2
|
本院
|
|
|
法学名著选读
|
|
|
|
|
32
|
2
|
本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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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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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2
|
|
|
|
|
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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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代民商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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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2
|
|
|
|
|
本院
|
|
|
合同法研究
|
|
|
32
|
2
|
|
|
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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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研究
|
|
|
|
|
32
|
2
|
本院
|
|
|
国际私法研究
|
|
|
32
|
2
|
|
|
本院
|
|
|
国际经济法研究
|
|
|
|
|
32
|
2
|
本院
|
|
|
英美契约法
|
|
|
|
|
32
|
2
|
本院
|
|
|
财税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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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32
|
2
|
本院
|
|
|
专业英语
|
32
|
2
|
|
|
|
|
本院
|
|
|
婚姻和继承法研究
|
|
|
|
|
32
|
2
|
本院
|
|
|
票据证券法研究
|
|
|
|
|
32
|
2
|
本院
|
|
|
必修环节
|
社会实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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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学期
|
科研实践
|
|
1-5学期
|
发表论文
|
|
1-5学期
|
中期筛选
|
|
第4学期
|
毕 业 论 文
|
|
5-6学期
|
补修课程
|
同等学力和跨学科的研究生,入学后需补修本科阶段专业基础课,不计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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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法理学专业推荐阅读书目
1.[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2.[英]约翰·奥斯丁.法理学范围. 刘星译.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3.[美]罗斯科·庞德.法理学(第一卷). 邓正来译.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4.付子堂.法之理在法外.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5.赵明.近代中国的自然权利观.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
6.[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沈叔平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
7.[美]罗纳德·德沃金.法律帝国. 李常青译. 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8.[美]列奥·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彭刚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
9.[法]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李常山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10.[英]约翰·密尔.论自由.程崇华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11.[英]A.J.M.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夏勇,张志铭译. 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
12.梁治平编.法律解释问题.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13.[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14.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北京:中华书局,2003.
15.[法]皮埃尔·勒鲁.论平等.王允道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
16.[美]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蒋兆康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
17.[美]罗斯科·庞德.法律与道德. 陈林林译.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18.[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 梁治平译.北京: 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
19、[澳]维拉曼特著,张智仁、周伟文译. 《法律导引》, 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
20、[德]K. 茨威格特. H. 克茨著. 潘汉典等译. 《比较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
21、[日]大木雅夫著.范愉译. 《比较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
22、沈宗灵. 《比较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
23、王名扬. 《比较行政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
24、李步云. 《论人权》,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
25、刘星. 《法律是什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
附件:
2012年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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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4895f584d39ebfd03112f30f5e4d5d4.doc (111.00 K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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