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教育〔2013〕2199号
2013年10月2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精神,为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市属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市属高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含博士、硕士)。获得奖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市属高校中表现优异的研究生;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补助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基本生活支出。
第四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所需资金,市财政局按照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8000元的标准以及在校生人数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按照预算管理经费列支渠道纳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与市财政局参照普通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分担办法共同承担。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3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0000元。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不得超过同阶段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标准的60%。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市属高校根据研究生收费标准、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等级、奖励标准和评定办法(可分档设定奖励标准),向基础学科和北京市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市属高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以上方案须报市财政局、市教委备案。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2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7000元。每年按照10个月发放。市财政局会同市教委建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实时调整。
第六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
(四)申请国家奖学金需道德品质优良,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五)申请学业奖学金需品学兼优,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七条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或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或已经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八条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奖助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九条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十条凡符合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以上奖助政策。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十一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由市财政局、市教委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研究生人数等因素确定,每年9月初,由市教委下达分配名额。市属高校应当按照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相关文件确定具体分配方案。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市属高校负责组织实施,确定覆盖面、等级、奖励标准和评定办法。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市属高校根据标准,按照10个月发放。
第十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财政补助资金依据中央预算及时下达。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按照预算管理经费列支渠道纳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
第十三条市属高校应统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学业奖学金的名额分配、评审和发放工作,充分发挥各类奖学金的激励作用。
第四章 评审组织及程序
第十四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五条市属高校应建立健全与研究生规模和现有管理机构相适应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机制。
市属高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本校的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资料。
市属高校下设的基层单位(院、系、所,下同)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基层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六条市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基层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基层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参照执行。
对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阶段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基层单位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七条每年10月20日前,市属高校将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报至北京市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备案,北京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国家奖学金名单后,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每年11月底,市属高校将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报至北京市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八条市属高校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对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市属高校应按月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学生手中,同时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二十条市属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资金管理,对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对有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滞留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经费等财政违法行为的,由市财政局责令限期整改,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处罚。
第二十二条市财政局、市教委委托北京市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加强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日常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市属高校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学校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市教委备案。
第二十四条科研机构等其他研究生培养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补助经费按照预算管理经费列支渠道纳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教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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