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管理制度» 政策法规» 奖助学金类»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完善我市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完善我市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的通知

时间:2016-04-05 14:24:00  来源:    作者:

 

京财教育〔2013〕2198号
2013年10月23日
 
为建立健全研究生奖助制度,规范研究生奖助工作,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促进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完善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财教[2013]221号)以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现就完善各市属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市属高校”)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充分认识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重要性
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是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重要内容和组成部分。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有利于激发研究生学习和科研的积极性,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拔尖创新人才;有利于提高研究生整体待遇水平,维护市属高校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有利于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市属高校多渠道筹集经费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引导市属高校优化研究生培养类型结构,全面激发研究生教育的活力。市属高校要充分认识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和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抓紧部署,狠抓落实,为推动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提供有力保障,促进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二、      进一步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
加大研究生奖助经费投入力度,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以政府投入为主,按照规定统筹高等学校自筹经费、科研经费、助学贷款、社会捐助等资金,建立长效、多元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
(一)            继续执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制度
继续执行我市2012年建立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政策,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奖励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3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000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
(二)            继续执行北京市留学生奖学金制度
继续执行我市现行的“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制度,向来京留学和在北京高校学习的外国学生提供学费资助。资助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4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30000元。具体资助额不超过留学生学费。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担,市属高校按照预算管理经费列支渠道纳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
(三)            建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制度
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将现行的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和北京市学生生活物价补贴合并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补助标准为: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0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7000元。每年按10个月发放。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市财政共同承担,市属高校按照预算管理经费列支渠道纳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
(四)            加大研究生助教、助研和助管岗位津贴资助力度
市属高校要按照规定统筹利用科研经费、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资金,设置研究生助教、助研和助管(以下简称“三助”)岗位,健全研究生助教、助研和助管制度,并提供“三助”津贴。津贴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当地物价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原则上助研津贴主要通过科研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列支。助教津贴和助管津贴所需资金由各培养单位承担。市属高校要重视助研岗位的设置,建立健全导师责任制和导师项目责任制,充分调动研究生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的积极性。基本科研业务费要加大对研究生培养的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研究生特别是博士生开展自主研究,并对人文社科、基础学科等科研经费较少的学科给予倾斜支持。
(五)            增设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制度
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表现良好的全日制研究生。奖励标准不超过同阶段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标准的60%。由市属高校负责组织实施,确定覆盖面、等级、奖励标准和评定办法,报市财政局、市教委备案。市财政局按照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8000元的标准以及在校人数的一定比例(博士生80%,硕士50%)给予经费支持。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担。市属高校按照预算管理经费列支渠道纳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
(六)            完善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政策
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提高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保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担,市属高校按照预算管理关系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到北京市边远山区基层单位就业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研究生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七)            完善配套政策措施
市属高校要综合采取减免学费、发放特殊困难补助、开辟入学“绿色通道”等方式,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资助力度。进一步落实完善捐资助学的优惠政策,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面向市属高校设立研究生奖助学金、专题研究项目,或提供实践实习岗位、就职锻炼机会等。鼓励有条件的市属高校设立留学生奖学金,吸引国外优秀学生来华攻读研究生学位。
(八)            科研机构等其他研究生培养机构参照本通知执行,补助经费按照预算隶属关系纳入部门预算。
三、      加强研究生奖助工作管理要求
(一)            加强组织领导
市属高校要充分认识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重大意义,抓好贯彻落实。研究生奖助工作要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加强统筹协调和资源整合,确保各项奖助政策落实到位。
(二)            制定实施办法
市属高校要依据国家和北京市研究生奖助政策的要求,研究制定学校相关管理办法和操作细则,确保不缩小奖助范围、不降低奖助标准,提高奖助政策公开透明度,规范各项奖助政策的工作程序,确保奖助工作公平公正开展,并于2013年11月30日前将制定的政策文件报市教委备案。
(三)            确保资金落实到位
市属高校要积极拓宽研究生奖助资金来源渠道,按规定统筹利用自筹经费、科研经费、社会捐助等资金,通过多种形式增加投入。市属高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研究生学费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并单独核算,用于开展学生奖助工作。
(四)            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市属高校要成立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统筹和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研究生奖助政策,建立或指定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研究生奖助工作,配备与本单位研究生培养规模相匹配的专职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保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研究生奖助工作的管理。
(五)            加强政策宣传
市属高校要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地做好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的宣传工作,使研究生全面了解和掌握奖助政策,让全社会理解支持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工作。市属高校必须在研究生招生简章中,按研究生的培养层次、类别、专业列出学费标准,列明国家和本校各项奖助项目、奖助比例和奖助标准,供学生在报考研究生时参考。在向新生发放录取通知书时,必须介绍新生入学“绿色通道”政策,同时寄送介绍研究生奖助政策措施的详细材料以及根据本校实际情况制定的研究生经济情况调查表,并告知学生已确定将获得的奖助项目和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