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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遴选推荐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实施办法

时间:2017-07-10 13:34:00  来源:  作者:

   为深入贯彻落实《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精神,按照市教委、团市委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意见》(京教学【2012】1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是为了鼓励大学生积极进取,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成才观,针对应届毕业生,由市教委、团市委评选并授予的市级荣誉称号。
   第二条 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按照公正、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优秀毕业生的评选范围为我校应届毕业生,评选比例不超过应届毕业生总数的5%。
   第四条 参与评选的应届毕业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品德优秀,有较强的诚信意识和良好的学术道德。
   (二)学习认真刻苦,成绩优秀,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本科生在校期间获得过两次(含两次)以上校级荣誉称号,包括“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等。
研究生在本校期间曾获得过一次以上(含一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或校级“优秀研究生干部”称号。
   (三)有较强的学术能力和科研能力。
   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优秀。
   硕士研究生应获得过一次以上(含一次)研究生科研成果奖励;或在硕士就读期间以第一作者或除指导教师之外为第一作者发表2篇以上高水平学术论文(核心期刊或以上),或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过校级研究生科技创新项目并结项。
   博士研究生应获得过一次以上(含一次)研究生科研成果奖励;博士研究生应在博士就读期间以第一作者或除指导教师之外为第一作者发表4篇以上高水平学术论文(核心期刊或以上);或入选校级学术新人项目并考核合格。
   (四)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身体健康,并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第五条 本科应届毕业生具备下列情况之一,同时满足第四条(一)、(二)、(四)项或者(一)、(三)、(四)项的可以参加遴选:
   (一)学风严谨,有较强的自学能力、科研能力和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校级以上(含校级)大学生科研创新项目并结项的,或参加学科竞赛并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奖励的; 
   (二)在校期间,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社区服务活动,为学校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并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的;
   (三)有正确的就业观,服从国家需要。响应国家号召献身国防事业,自愿到西部、到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就业、创业的;
   第六条 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第四条(二)、(三)项规定内容可以适当放宽参加遴选:
   (一)在省部级及以上部门组织的各类比赛或竞赛(包括集体项目和个人项目)中获得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或前三名的;
   (二)在社会实践活动中,有突出的先进事迹,受到过国家或地方政府的表彰或其他奖励的;
   (三)积极响应国家号召,献身国防事业;或自愿到西部、到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就业、创业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优秀毕业生评选:
   (一)在校期间受过纪律处分的。
   (二)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三)有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八条 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按照以下程序开展:
   (一)由主管校领导牵头,学生工作部会同研究生工作部组成学校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实际情况部署遴选推荐。
   (二)各院系严格按照评选比例和条件组织开展评选工作。本科生在征求班主任及其他任课教师意见的基础上由所在班级或者团支部评定,研究生在征求导师意见的基础上由所在党支部或班级评定,经院系党总支审核并产生初评名单。院系党总支将初评名单和评选材料报送学校评选工作领导小组。
   (三)学校评选工作领导小组汇总并复审初评名单及材料,将复审结果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并在全校范围公示7日后,确定最终名单,报送市教委审批。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