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北京市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京教财〔2020〕22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北京市财政拨款支付,用于补助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基本生活支出。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资助标准
第三条 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第四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根据所在学段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注册为硕士研究生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标准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标准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五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0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7000元,分10个月发放。
第三章 发放程序和工作安排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工作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在学校研究生思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研究生思政工作领导小组委托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拟订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和申请发放方案并组织发放。
第七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从新生报到注册当月起按月发放,发放期限为基本修业年限。
第八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采用个人承诺申请制,研究生新生报到注册后,应按要求填报个人承诺材料,承诺个人在学期间不存在固定收入,明确是否申请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研究生个人承诺材料实行动态管理,在学期间固定收入情况发生变化的,应于发生变化当月由学生个人主动报备,通过所在学院向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做出承诺变更。
第九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在下列情况下作出调整:
(一)研究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发放国家助学金。
(二)完整人事档案未按时到校者,从完整人事档案到校的次月起开始发放,完整人事档案未到校期间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不予补发。
(三)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出国(境)、疾病、婚育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从办理完相应手续起停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因休学造成学习年限顺延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期限随学习年限顺延,但不超过最长修业年限。
(四)已经进入博士学习阶段的硕博连读研究生退出硕博连读的,次月起按照硕士研究生标准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但总发放时间不超过硕士研究生阶段的基本修业年限。
(五)提前毕业的研究生从办理完毕业离校手续次月起停止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六)研究生个人固定收入情况承诺变更,对不再具有固定收入的研究生,从承诺变更起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期限按照基本修业年限计算;对于新产生固定收入的研究生,从承诺变更起停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未在固定收入情况发生变化当月进行承诺变更的,对不再具有固定收入的研究生不予补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对新产生固定收入的研究生须按实际情况退回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十条 采取伪造档案、伪造证明材料、做出虚假承诺等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国家助学金的研究生,一经查实,立即停止发放国家助学金,追缴已经发放的国家助学金,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获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研究生,可以同时申请各类研究生奖助学金的奖励和资助。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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