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鼓励研究生在学期间全面发展,拓宽研究生培养途径,根据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实际需要,设置研究生助教、助研、助管岗位。为规范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助教、助研、助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岗位设置标准,审核批准岗位设置数量,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和部门开展相应的人员招聘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负责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任组长,成员由研究生工作部、学生处、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工作部,负责日常管理。
各学院可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本单位的组织领导机制。
第三条 研究生助教、助研、助管岗位设置以学校实际工作需求为依据,以加强研究生综合能力培养为目的,科学设置岗位,从严控制岗位数量。优先保障全校性重点教学任务、科研任务和其他工作需要,优先聘用品学兼优的优秀研究生担任助教、助研、助管工作。聘用岗位的工作性质应适合研究生年龄、身心、能力素质特点,能够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
第四条 建立岗位设置动态管理和定期发布机制。每学期开学后三周内,各学院、部门依据工作需要向研究生工作部提出本单位助教、助研或助管岗位设置需求,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初审并会同教务处、科研处、人事处、学生处提出本学期岗位设置建议方案,报领导小组审议批准。经领导小组批准的助教、助研、助管岗位设置计划下达各有关单位,并在全校范围内公布。
第五条 各学院、部门依据经过领导小组批准的岗位设置计划开展招聘工作,自主确定招聘条件、具体程序和方式。招聘结果报研究生工作部备案。研究生担任助教、助研、助管工作聘期由聘用单位确定,一般不超过六个月(包括寒暑假)。
第六条 助教、助研、助管岗位招聘对象一般为我校全日制、非定向的博士、硕士在校研究生,要求本人档案在学校,无固定工资收入。确有特殊情况的,需经领导小组批准。
符合招聘条件的研究生一般在一个聘期内只能担任助教、助研或助管中一个岗位工作,一个聘期结束后可继续申请应聘。
第七条 研究生助教岗位主要从事本科生或研究生的公共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程的教学辅助工作,承担学生课业辅导、答疑、作业批改,以及实习、实验、实践教学辅助工作。
研究生助研岗位主要协助博士生导师或硕士生导师完成在研课题,承担科学研究具体工作。作为课题负责人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任务的非研究生导师教师,因科研工作需要也可申请设置研究生助研岗位。
研究生助管岗位主要承担学校职能部门和学院党务与行政事务工作、学生管理与辅导工作。岗位设置优先考虑有空缺岗位单位的设置需求。
第八条 受聘研究生的岗位培训、日常管理与考核评价由聘用单位负责。聘用单位应与受聘研究生签订“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校内社会实践协议”(附件1),明确工作职责任务和考核要求。聘期结束后,受聘者要撰写工作总结,填写《校内社会实践鉴定表》(附件2),由聘用单位出具鉴定意见。在约定聘期内终止聘用的,聘用单位应及时报告研究生工作部。
第九条 研究生助教、助研、助管实行岗位津贴制度(津贴管理办法另行规定)。助教、助管经费由学校统一筹措;研究生助研经费以学校筹措为主,相关科研课题经费为辅。学校发放的津贴由学校财务处按月划拨至研究生本人银行卡内。
第十条 各学院可参照本办法自行设立本单位计划外的研究生助教、助研、助管岗位,但需自筹经费、从严掌握、加强管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附件:1.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校内社会实践协议
2.校内社会实践鉴定表
3.三助申请表
4.三助岗位申请设置汇总表 (学院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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