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激励和引领广大研究生厚植家国情怀、坚定理想信念、练就过硬本领、勇于创新创造、矢志艰苦奋斗、锤炼高尚品格,鼓励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充分发挥个人特长,创造优异成绩,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北京市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京教财〔2020〕22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校长奖学金(以下简称“研究生校长奖学金”)是学校设立的学生最高荣誉,用以奖励道德品质优秀、专业功底扎实、学术能力卓越、创新能力突出、综合素质优异,在学生中起到表率作用的我校在读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校长奖学金评选工作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每学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原则上不超过5名,奖励金额为每人每年10000元。
第二章 管理和评选机构
第四条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在学校研究生思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研究生校长奖学金的日常管理、组织、协调工作,受研究生思政工作领导小组委托拟订研究生校长奖学金管理办法和评选方案,并对各学院的评选推荐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研究生校长奖学金评选推荐小组,具体负责本院评选推荐工作。
第三章 参评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研究生均可参评校长奖学金。
第七条 申请研究生校长奖学金需具备(一)至(三)的基本条件,同时满足(四)至(七)中的至少一项: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模范履行公民义务。
(二)品行端正,守法诚信,身心健康,在校期间获得过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
(三)刻苦学习,勇于创新,学习成绩优秀。
(四)专心科研,在学术研究上取得突出成绩,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以“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申请人为论文的第一作者、通讯作者或除导师之外的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或以第一作者或除导师之外的第一作者身份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或作为负责人、主要参与人参与国家级、省部级课题研究。
(五)参加中国研究生创新实践系列竞赛等学科竞赛活动,获得良好成绩或产生较大社会影响(一般应取得获奖证书,或有省部级以上新闻媒体专题报道)。
(六)关心、热爱学校,积极参与学校的各项重大活动,对学校建设与发展提出独到见解或方案,经学校采纳并取得显著成效。
(七)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或公共财产安全,产生良好社会影响。
第四章 评选程序和表彰奖励
第八条 评选程序
(一)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
(二)各学院评选小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拟定本学院校长奖学金候选人1至2名,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同意后,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三)公示结束后,各学院将校长奖学金候选人名单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四)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汇总、审核各学院上报的候选人名单和申请材料,采取专家评审、公开答辩等形式确定校长奖学金提名人(不超过10名),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
(五)对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提名人,邀请校内媒体广泛宣传其个人事迹,并采取适当方式了解研究生群体对提名人的客观评价;
(六)校长办公会依据校长奖学金提名人个人事迹情况、学院推荐情况、专家评审或公开答辩和研究生群体评价情况,最终确定研究生校长奖学金获得者。
第九条 研究生在科技创新、社会实践、见义勇为、自立自强、社会服务等方面有突出重大贡献或产生深远影响的,经校长提名并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可直接获得校长奖学金,不受本办法第三条所列名额和第七条所列条件限制。
第十条 学校对获得研究生校长奖学金者进行表彰奖励并颁发由校长签发的荣誉证书。
第十一条 研究生校长奖学金与各类奖学金可以兼得。
第十二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不重复享受研究生校长奖学金。
第十三条 非全日制、定向或有固定工资收入的研究生获得校长奖学金,只颁发荣誉证书,不颁发奖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获得校长奖学金的研究生,若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或不符合条件的情况,经核实后学校将撤销荣誉,收回奖金并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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