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的要求,表彰先进,树立榜样,激励广大研究生奋发向上、团结进取、求真务实、开拓创新,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推动形成良好班风学风,营造朝气蓬勃、友爱互助、学术气氛浓厚的集体氛围,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三好学生、研究生优秀学生干部、研究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评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 管理和评选机构
第三条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在学校研究生思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研究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集体的日常管理、组织、协调工作,受研究生思政工作领导小组委托拟订相关管理办法和评选方案,并对各学院的评选推荐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四条 各学院成立相应评审工作小组,负责研究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集体的评选推荐工作。各学院可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学院评选细则,学院评选细则应提前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并告知全体研究生。
第三章 参评范围和评选比例
第五条 研究生三好学生参评范围和评选比例
(一)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就读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研究生;
(二)硕博连读研究生在博士一年级可用原硕士学段身份申请;
(三)评选比例控制在参评研究生人数的5%。
第六条 研究生优秀学生干部参评范围和评选比例
(一)在基本学习年限内就读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研究生学生干部;
(二)硕博连读研究生在博士一年级可用原硕士学段身份申请;
(三)研究生学生干部包括学院党委(党总支)委员、学生党支部委员、校团委委员、院系团委委员、研究生团支部委员、校院两级研究生会干部、各研究生班级班委、兼职辅导员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认定的研究生学生组织主要成员;
(四)研究生学生干部任职满一学年;
(五)评选比例控制在参评研究生学生干部总数的10%。
第七条 研究生先进集体参评范围和评选比例
(一)研究生集体指学院研究生日常管理的最小单位(研究生专业、研究生班级等)、学校为完成专项工作任务成立的承担研究生日常管理职责的专门组织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认定的承担研究生日常管理职责的集体;
(二)研究生集体成立时间原则上应满一年;
(三)评选比例控制在参评研究生集体总数的15%。
第四章 基本条件
第八条 研究生三好学生的基本条件
(一)理想远大、热爱祖国。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党的科学理论,遵纪守法,正直诚信。
(二)勤奋好学、勇于创新。学业成绩优秀,善于学习和吸收新知识,增长见识,丰富学识。
(三)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有健康的身体、良好的卫生习惯和过硬的心理素质。
(四)严于自律、品格高尚。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热心班级建设,关心同学,积极参加各类文艺活动,丰富文化艺术修养。
(五)热爱劳动、勤于实践。综合能力突出,积极响应党团组织号召,参与志愿服务、重大活动保障、社会实践、社区(村)报到等社会活动。
第九条 研究生优秀学生干部的基本条件
(一)理想坚定、情操高尚。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带头学习党的科学理论,具有较高的思想素质和道德修养,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服务大局、甘于奉献。热爱集体,热心为同学服务,积极承担社会工作,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创新意识,表现突出,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为学校、学院和班级工作作出贡献。
(三)勤奋学习、德才兼备。能正确处理好学习与工作的关系,勤于学习、善于创新,学风严谨、成绩良好。
(四)积极实践、全面发展。坚持实践锻炼,注重全面发展,积极组织和带头参与各类社会实践活动。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当年度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等个人荣誉称号:
(一)违反国家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党纪、校纪处分的;
(二)无故不缴纳学费或者无故不注册的;
(三)评选年度内申请人所学课程有不及格情况的;
(四)评选年度内申请人出现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十一条 研究生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一)有良好的风气。研究生集体全体同学政治立场坚定,能够认真学习党的理论知识。
(二)有积极向上的班风。研究生集体成员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规违纪行为;集体能够形成团结互助、健康向上、勇于创新、勤奋学习、恪守诚信、讲求文明的良好风气;集体成员学习成绩良好。
(三)有同学信赖的学生干部。学生干部责任感强、踏实务实、团结进取、率先垂范,能团结、凝聚、引领广大同学,能脚踏实地地为广大同学服务,能创造性地开展集体活动,出色完成集体建设任务。
(四)有特色鲜明的集体活动。组织开展各项健康、有益、旨在提高全体成员集体主义思想和综合素质的思想教育、科研锻炼、社会实践、文娱体育等活动,能充分调动同学们的积极性,满足同学们成长成才的需求,集体活动丰富多彩,特色鲜明,效果显著;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集体制度健全,管理科学,纪律严明,奖惩得当。
(六)有责任心强的指导老师。指导老师工作具有创新性和连续性,方法得当,自身素质高,对集体工作切实起到示范和促进作用。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当年度研究生先进集体:
(一)集体成员出现违反国家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党纪、校纪处分情况的;
(二)集体成员按时注册率在90%以下的;
(三)集体成员出现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五章 评选组织和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每年根据研究生在校生人数,综合考虑学院研究生教育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确定各学院获奖名额。
第十四条 各学院评审工作小组组织开展荣誉称号评选推荐
(一)符合条件的研究生本人和集体负责人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
(二)各学院评选工作小组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形成本学院推荐名单并进行院内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三)各学院经公示的评选结果经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同意后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第十五条 学校研究生思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推荐相关个人和集体获评荣誉称号,推荐办法由相关成员单位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共同制定并在对应学生群体中公布。
获得推荐资格的个人和集体须由个人和集体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把关。
第十六条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对推荐名单审核后,提交学校研究生思政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批准。
第十七条 学校对获奖个人和集体进行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获得研究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的,表彰决定存入研究生本人档案。
第十八条 非全日制、定向或有固定工资收入的研究生获得个人荣誉称号,只颁发荣誉证书,不颁发奖金;成员均为非全日制、定向或有固定的收入的研究生的集体获得先进集体荣誉称号,只颁发荣誉证书,不颁发奖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获得荣誉称号的个人和集体,若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或不符合条件的情况,经核实后学校将撤销相应荣誉,收回奖金并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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