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全面展示学校推动研究生导师发挥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作用的成果,弘扬我校研究生导学团队精益求精、严谨执着的科研精神,引导研究生同学养成勤奋好学、尊师重道的行为习惯,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优秀导学团队的评选旨在以研究生视角,讲述师门故事,真实反映导师全过程全方位育人成果,推动研究生导学团队关系和谐发展,丰富导师和研究生情感交流的文化平台,加强朋辈教育的带动作用,树立教学相长、师生相宜、团队共建、和谐发展的良好师生关系榜样。
第二章 管理和评选机构
第三条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在学校研究生思政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研究生优秀导学团队评选工作。
第四条 各学院党组织负责学院优秀导学团队的评选推荐工作。
第三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参评团队应为研究生导师(组)及其指导的研究生共同构成的团队。团队主要导师应为校内研究生导师,且已完整指导一届以上研究生毕业并取得学位;团队研究生应为具有正式学籍的研究生。
第六条 鼓励跨单位、跨学科创建团队,鼓励吸纳校外导师参与团队建设。以导师组名义申报优秀导学团队的,导师组设置应符合研究生院关于导师组设立的有关规定,相关导师组应已在研究生院备案。
第七条 研究生优秀导学团队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自觉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动导学团队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研究生导师能够切实履行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引导研究生和研究生团队结合学科特点和特色开展导学团队建设;研究生导师能够在带领研究生开展科学研究的同时,塑造学生的学术品味与风格,帮助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导学团队能够积极参与研究生课程建设与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导学思政成效显著,在立德树人、敬业爱生等方面有典型先进事迹;研究生导师能够加强对研究生的人文关怀,关心研究生就业、心理等问题;导学团队能够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新风尚,积极开展新时代爱国卫生运动,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生活习惯和卫生习惯。
(二)把握提高质量的基本原则,推动导学团队高质量人才培养机制形成。导学团队能够将培养德才兼备的高层次创新人才作为目标,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努力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研究生导师能够为研究生明确学习规划和学习计划,通过单独指导、导师研讨、导师课、导学团队交流等形式,建立定期见面和谈心交流制度,对研究生在日常学习、科研、生活中遇到的思想困惑和现实困难主动给予关心和帮助;团队成员中在校研究生综合素养高,已毕业研究生社会贡献及认可度高。
(三)实现追求卓越的责任担当,推动导学团队高水平科学研究水平提升。导学团队有教学相长、合作发展的团队文化;能够立足中国式现代化,放眼全球科学技术前沿,积极开展社会实践和调研活动,把论文写在祖国大地上,切实提高科学研究水平;能够坚守科学精神,勤于学习实践,勇于探索真知,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创新实践;能够主动承担科研攻关任务,公开发表高水平学术成果;团队管理制度规范,机制健全,工作体系完备,已探索形成特色鲜明的育人经验或育人模式,导学关系和谐融洽。
(四)聚焦服务需求的主要目标,推动导学团队服务社会发展技能提高。研究生导师能够带领导学团队积极投身社会经济发展建设研究,有协同创新、追求卓越的学术成果或实践创新成果,发挥高校“智库”作用,为社会经济发展做出贡献;导学团队成员能够要鼓励研究生积极参与志愿服务、义务劳动等社会服务工作,为社会公共服务进步贡献力量。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当年度研究生优秀导学团队:
(一)近三年内团队成员出现违反国家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党纪、校纪处分情况的;
(二)近三年内团队成员出现学术不端或者师德失范行为;
(三)近三年内团队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在各级学位论文抽检中出现不合格情况;
(四)近三年团队研究生出现因超过规定修业年限未能完成学业而被清退情况。
第九条 已获评研究生优秀导学团队的团队,原则上三年内不再参评。
第四章 评选组织和表彰奖励
第十条 学院推荐。各学院结合本单位导学团队创建情况,开展内部遴选推荐。在广泛征求师生意见基础上,经展示、评比并通过学院党政联席会审核后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每年每个学院可择优推荐1-2个团队。
第十一条 资格审查与初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对参评团队所提供的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并组织专家评审,报学校研究生思政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确定入围复评环节的候选导学团队。
第十二条 风采展示与复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组织召开复评风采展示会,候选导学团队进行陈述、展示、答辩,评选产生研究生优秀导学团队。
第十三条 团队表彰与宣传。学校对获评团队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团队的优秀事迹和成果开展宣传,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效应。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参评团队每个成员对自己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参评团队主导师对本团队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行为,学校将撤销相应荣誉,收回奖金并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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