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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版)

时间:2021-05-19 15:11:00  来源:  作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要按照“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充分发挥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激励和导向作用,引导研究生在思想政治、业务学习、实践能力、科研能力、服务社会等各方面全面发展,推动学校研究生教育水平全面提升。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学校统一设立,每年评定一次,经费由学校建立专门账户列支,专款专用,资金来源包括财政拨款、部分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

第二章  管理和评定机构

第四条 学校研究生思政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为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领导机构,负责修订和完善本办法,统筹协调监督全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制定名额分配方案,裁决有关申诉事项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组织、奖金发放和其他日常事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学院应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工作小组”),负责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标准,组织开展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资格审核、资料审查、初步评审、答复申诉等工作。评审工作小组应由学院院长和二级党组织书记任主任委员,成员须包含研究生导师、研究生管理人员和研究生代表等,小组成员一般不少于7人。

 

第三章  参评范围和基本条件

第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参评范围和参评年限:

(一)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参评范围包括:2014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全日制研究生(不包含留学生及人事档案和工资关系未转入学校的研究生)。

(二)工商管理硕士(MBA)、旅游管理硕士(MTA)及公共管理硕士(MPA)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工作由相关单位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实施细则,纳入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体系,但奖学金经费由相关单位自行筹措。

(三)硕博连读研究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参与硕士或博士学业奖学金的评定。

(四)研究生享受学业奖学金的年限最长为基本修业年限,即博士研究生为3年(非个人原因造成延期毕业的可适当延长1年),学术硕士研究生为3年,专业硕士研究生为2年。

第七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基本参评条件为: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恪守学术道德,品学兼优。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具有较扎实的专业基础及较强的学术研究和科研工作能力,创新成果较为突出。

(五)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社会服务活动,以及学校和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社会服务意识。

(六)按学校规定时间报到、注册和缴费。

第八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当年学业奖学金的评定:

(一)评定学年违反校纪校规者。

(二)在学术研究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三)评定学年所学课程有一门(含)以上不及格者(及格线的相关规定参见《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与学习管理法》)。

(四)评定年度存在休学或者发生退学、提前毕业等学籍异动者。

(五)研究生本人未提出申请者(新生除外)。

第九条 评定当年已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博士研究生,若再申报学业奖学金,支撑材料不能与申报国家奖学金的材料重复使用;评定年度已获得国家奖学金的硕士研究生,可同时参评学业奖学金,获得奖学金额度以最高计算,不重复获得。

第四章  奖学金的等级、比例和金额标准

第十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设置和调整须经领导小组报校长办公会批准。研究生学业奖学金面向各年级研究生,一般设置如下:

奖学金等级及金额

奖学金类别

一等奖学金

二等奖学金

三等奖学金

金额标准

(元)

金额标准

(元)

金额标准

(元)

博士研究生

15000

10000

硕士研究生

10000

8000

6000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每年依据资金筹措情况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各等级的获奖比例,并根据各学院研究生的招生规模和培养状况、上一年度相关工作执行情况,兼顾各学科特点、考生报考情况、社会需求等因素,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方案。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率为80%,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率为60%

第十二条 为了强化专业硕士研究生的实践环节和职业发展导向,学校可以面向专业硕士研究生设置职业发展辅助金。资助标准和资助比例依据各专业学位的培养成本和当年资金筹措情况确定。

第五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十三条 各学院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学业奖学金评定标准和细则,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向全体研究生公布。评定标准和细则应具体、明确、事先公开,并保持一定的稳定性、连续性。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参评范围和基本条件的研究生(一年级新生除外)可自愿申请学业奖学金。申请奖学金的研究生应如实填写《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审批表》(附件1),连同相关支撑材料一同提交至所在学院评审工作小组。

第十五条 学院评审工作小组依据本办法和本单位的评定标准确定拟获奖学生名单,并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评审过程中应遵循回避原则。

第十六条 公示无异议后,学院评审工作小组应填写《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推荐汇总表》(附件2),连同其他支撑材料一同提交领导小组审议。

第十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学院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汇总后,上报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须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阶段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学院评审工作小组提出申诉,评审工作小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评审工作小组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九条 学校将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同时将研究生获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在不改变基本申请审批规则的前提下,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简化申请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