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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关于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实施细则

时间:2014-12-26 09:10:00  来源:    作者: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关于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实施细则
(2014年12月24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提高我校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和《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术规范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向我校申请博士、硕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和硕士学位论文与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细则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领导机构,负责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最终审核和做出处理决定。
第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统筹负责全校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受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复议申请,并组织专家复议。
第五条 各学院(系、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对本单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认定及复议工作。
第三章      作假行为
   第六条 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一)引用他人受保护的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不加注释说明出处的。
      (二)引用重复率超过学校规定标准的。
      (三)伪造数据的。
      (四)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五)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六)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情形的。
第四章认定程序和复议
        第七条 学院(系、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位论文,直接认定为存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并填写《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与处理意见表》,及时报送学位办。
(一)在学位论文预答辩或答辩阶段,答辩委员会认定存在作假行为的。
(二)在学院(系、中心)负责的(学位)论文评阅阶段,评阅专家认定存在作假行为,经审核属实的
(三)引用重复率超过学校规定标准的。
(四)接到作假行为举报,经审核属实的。
        第八条 学位办根据学位授予程序组织的校内论文查重、专家评阅或者接到作假行为举报等情况,对论文是否存在作假行为进行认定,对认定存在作假行为的,填写《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与处理意见表》。
        第九条 学位办根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严重程度,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与处理意见表》上填写处理意见,并及时通知学位申请人所在学院(系、中心),并由学院(系、中心)书面告知学位申请人及相关责任人。
        第十条 学位申请人对其学位论文存在作假行为的认定及处理意见存在异议的,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位办提交书面复议申请,填写《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复议申请书》,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学位办收到学位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后,根据复议申请内容,决定是否复议。对于以下情形的复议申请原则上不予复议:
(一)答辩委员会认定,经学位评定分委员审定存在作假行为的。
(二)引用重复率超过学校规定标准的。
(三)由上级主管部门在论文抽检中认定存在作假行为的。
第十二条 学位办组织复议,一般需聘请相关学科3-5名专家组成复议工作专家小组,进行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重新认定。复议工作专家小组所做出的作假行为认定为最终认定。
第十三条 各学院(系、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听取学位申请人、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
第十四条 学位办将填写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与处理意见表》及相关材料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并听取各学院(系、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关于学位申请人及相关责任人所做的陈述和申辩情况汇报,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作出处理决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处理
第十六条 对于学位申请人存在以下学位论文作假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请本校学位。
(一)引用他人受保护的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不加注释说明出处,且构成自己论文的主要部分或实质性部分的。
      (二)伪造数据,构成论文主要部分的研究基础的。
      (三)购买学位论文的。
      (四)由他人代写学位论文的。
      (五)引用重复率严重超过学校规定标准,构成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因存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被要求延期申请学位的,在第二次学位申请论文中仍存在作假行为的。
(七)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情形的。
第十七条 取消学位申请资格的在读学生,视其消除不良影响和认错情况,决定是否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在职人员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将其作假行为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十八条 为他人代写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本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九条 对于存在以下学位论文作假行为之一的学位申请人,视其消除不良影响和认错等情况,给予学位申请延期半年或一年的处理。
(一)引用他人受保护的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不加注释说明出处,但并未构成自己论文的主要部分或实质性部分的。
(二)存在伪造数据,但并未构成论文主要部分的研究基础的。
(三)引用重复率超过学校规定标准的。
第二十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降低岗位等级直至解除聘任合同。
第二十一条 学位论文的审查情况作为各学院(系、中心)年度考核的内容之一。对于出现一年内学位论文作假3人次以上或连续两年出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以及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院(系、中心),予以通报批评,并对学院(系、中心)相关负责人进行戒勉谈话。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关于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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