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管理制度» 工作文件» 学籍» 关于研究生请假、出差和出国的补充规定

关于研究生请假、出差和出国的补充规定

时间:2021-09-14 10:37:00  来源:  作者:

  一、请假

  1、研究生应按规定日期在每学期开学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代理注册无效)。如因故不能按时注册,须事先向学院(系、中心,以下简称学院)请假,并同时报告导师,不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按时注册以旷课论。

  2、研究生在节假日、寒暑假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时间离校,返校后必须坚持在校学习,不得任意离校。因故离校须事先请假,获准后方可离校。

  3、研究生因病请假,在校凭校医院证明;外出期间一般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请病假三天以内由导师(或班主任)批准;两周以内由学院主管院长批准;两周以上,经学院院长提出意见,由研究生部批准。研究生在一学期内,请病假连续或累计超过本学期学习周数三分之一以上者,必须休学。

  4、研究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如确需请事假,两天以内由导师(或班主任)批准;一周以内由学院主管院长批准;一周以上,经学院主管院长提出意见,由研究生部批准。研究生在一学期内,请事假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月。

  5、研究生请假获准后,须按时销假。如需续假,应办理手续。

  6、研究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或请假期满未续假而不归,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均按旷课论。对旷课的研究生应根据情节轻重和本人的认错态度,进行批评教育以至给予纪律处分,一学期旷课累计达16学时(旷课一天按4学时计,下同)者,给予警告处分;达32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达48学时者,根据情节轻重可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予以退学。

  

  二、出差

  1、研究生出差,系指为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社会实践、毕业论文、去校外调研、收集资料、实习、参加研讨会等活动以及其他由导师、学院或学校安排的科研和社会实践活动。

  2、研究生出差应安排在不影响校内相关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教学计划和其他各项培养环节的时间段内。如确有冲突,研究生应履行相关请假或延期手续。

  3、研究生出差一周以内由导师批准,学院备案;二周以内由学院主管院长批准,研究生部备案;二周以上,经学院主管院长提出意见,由研究生部批准。

  

  三、出国

  1、研究生因私(探亲、访友、旅游等)出国,应安排在寒暑假或其他节假日。事先须提交因私出国的申请和证明材料,经指导教师和学院主管院长签字同意,报研究生部备案。如有特殊原因需在节假日之外的时间因私出国,还须报研究生部批准。

  2、研究生在读期间因私出国的时间一般以半个月为限,凡需超过上述期限者,须提前提交延期申请,经学院主管院长同意后,报研究生部批准。

  3、凡未经导师、学院同意和研究生部批准而擅自出国者,以及未经学院、研究生部批准而逾期不归超过一周者,均按自动退学处理。

  4、研究生因私出国纯属个人行为,在出国期间所发生的各种意外事故由其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5、研究生出国参加学术会议、从事科学研究、在国外大学进修学习按照学校和派出单位(研究生部、学院、系、中心)的相关规定管理。

  6、研究生无论因何种原因出国,均不得影响校内相关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教学计划和其他各项培养环节的完成。凡因出国而不能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本校教学计划及其他培养环节者,须延期毕业,弥补因出国而耽误的培养环节。

  

  本规定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