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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有关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6-04-05 14:44:00  来源:    作者:

学位办〔2011〕57号

2011年8月30日

 

自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决定开展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试点工作以来,经过不断的改革和完善,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已成为中国特色学位授予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重要渠道。为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纲要》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进一步贯彻终身教育理念,为我国建设学习型社会和构建终身教育体系提供有力支撑,现决定对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有关规定做进一步完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或虽无学士学位但已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者,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所申请学科的硕士学位授予标准,可按现行办法,向有关学位授予单位申请硕士学位。已获得的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为国(境)外学位的,其所获得的国(境)外学位需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二、将“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必须在四年内完成学位授予单位组织的全部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的相关年限规定调整为“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通过学位授予单位组织的全部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的年限,由学位授予单位自行规定”。

上述规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已委托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开发建立“全国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管理信息平台”,有关该平台的使用事宜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