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赴境外学习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管理办法(试行)
(2015年12月24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随着高等学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不断深入,我校与境外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以下简称“境外”)之间的研究生交流活动日益增多,为加强我校研究生在境外所修课程的统一管理,规范课程、成绩认定及学分转换的程序,进一步提高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国际化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的范围
第二条 单独制定联合培养方案的学校或院(系)与境外联合培养项目,且该项目及其联合培养方案在研究生部已备案的,学生所修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和学分予以自动认定和转换;学生所修培养方案以外的课程和学分予以认定和转换。
第三条 国家公派、校际交换等在研究生部已备案的交流项目,学生所修课程和学分予以认定和转换。
第四条 以自费出国留学等其它形式赴境外学习的,学生所在院(系)的学术分委员会需对境外接收院校、机构或其中某学科(专业)的学术声誉、学术地位和课程水平等进行认定,学生所修课程和学分方予认定和转换。
第五条 符合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范围的境外学习课程可以直接认定为任意选修课,每门课程可转换的学分不超过2学分;境外所学课程需要认定为我校对应专业培养方案中的专业选修课或必修课的,其课程名称、课程内容、学分、学时以及成绩评分标准或规则均应与我校基本一致,且需经学生所在院(系)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认定后方可予以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
第六条 认定和转换后的境外学习课程总学分不能超过其所属专业境内培养方案所规定学分的1/3。
第三章 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的基本程序
第七条 学生需在境外学习期满返校后一个月内,由本人填写《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赴境外学习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表》(以下简称“转换表”,见附件1),并附境外提供的成绩单原件一份及复印件、所修课程的大纲、课程简介及评分规则,向所在院(系)提出境外所修课程的认定和学分转换申请。由院(系)负责研究生教育工作的主管院长(系主任)在《转换表》上签字并加盖院(系)公章,并将所有申请材料报送研究生部备案。
第八条 不符合第五条境外学习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原则的特殊情形,由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进行审议(投票审议),形成决议,由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委员在《转换表》上签字盖章后,并将所有申请材料报送研究生部备案。
第九条 研究生部负责成绩登入。其中,认定为必修课的课程要按我校研究生教学计划中的课程名称将学分、学时、上课学期等信息登入学生成绩单;认定为选修课的课程名称要翻译成中文,将学分、学时、上课学期等信息登入学生成绩单。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研究生部
201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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