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管理制度»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暂行管理办法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暂行管理办法

时间:2013-10-12 13:50:00  来源:    作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国家面向优秀研究生设立的最高层次的奖项,旨在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全面提高研究生教育培养质量。根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文件),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国家财政出资设立,每年9月评审一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按照北京市教委当年下达的指标执行。
第三条 学校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同时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章 评审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完善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全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等。
第六条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主管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和研究生培养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部、学生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研究生导师代表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日常事务的管理。
第七条 各学院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并在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备案后,负责组织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受理、资格审核、资料审查、初步评审等工作。研究生工作部代表学校统一负责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受理、资格审核、资料审查、初步评审等组织工作。
第八条 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院长和总支书记任主任委员,成员须包含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和研究生代表,一般不少于7人。
第三章 参评条件与名额分配
第九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范围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向无固定经济收入来源的研究生倾斜,原则上不包含以委托方式培养的研究生。具体为:
1)硕士研究生:二、三年级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二年级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不含MBA、MPA研究生);
2)硕博连读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前可申请参评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只能参评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3)博士研究生:二年级以上全日制脱产在读博士研究生。
第十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我校的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须符合我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中对课程成绩的基本条件要求。
5)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或较为突出的社会实践能力。
6)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结合所在学科特点明确设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研究生,可优先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须按规定程序参加各学院评审(以下荣誉或成果应为同一层次阶段获得):
1)在科学研究中取得突出成绩:省部级以上(含)科研成果奖励署名获奖人;或博士研究生公开发表权威期刊学术论文2篇以上的,硕士研究生公开发表不低于CSSCI期刊级别的学术论文3篇以上的。
2)学术创新成果突出,在科研成果转化和服务社会中取得突出成绩的;
3)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榜样性人物
第十二条 原则上研究生在同一层次阶段只能获得一次国家奖学金。已获得过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如第二次申请国家奖学金,同一申报原因和支撑材料不得重复使用。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申请资格:
1)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
2)有学术不端行为者;
3)违反校规校纪者;
4)未按规定时间缴费、注册的研究生;
5)处于休学期间的研究生
第十四条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根据各学院研究生规模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年度名额分配方案。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审程序应严谨规范。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的其他条件应具体、明确,并保持一定的稳定性、连续性,且应在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备案后,事先在学院范围内公布。
第十六条 符合本办法和各学院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研究生自愿申请国家奖学金,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支撑材料。
第十七条 原则上,学院评审委员会应以公开答辩的形式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评审,评价方法和标准由学院依据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自行安排。在评审过程中应遵循回避原则。学院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学院推荐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八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公示无异议后,应填写《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推荐汇总表》,连同其他支撑材料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议。
第十九条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学院上交名单进行审查汇总后,上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一般情况下,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采用会议评定的方式,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事先增加委托专家组审议的环节。审定结果须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上报北京市教委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以书面的形式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评审委员会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如在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和在整个评审工作结束后,发现研究生有弄虚作假、违反学术诚信的行为,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则取消该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格,收回该生已获得的国家奖学金及证书。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之日起实行,由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