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总则
2014年10月22日制定,2016年4月22日第1次修订,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讯评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的培养过程管理,不断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修订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和《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等有关文件的精神,特制订本总则。
一、指导思想和具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完善以提高学术创新能力为目标的博士生培养模式。统筹安排博士培养阶段,促进课程学习和科学研究的有机结合,强化创新能力培养,探索形成各具特色的培养模式。重视对博士生进行系统深入的科研训练,发掘博士生创新潜能,鼓励博士生在导师(组)指导下开展自主创新课题的研究,要求并支持博士生更多参与前沿性、高水平的科研工作,以高水平科学研究支撑高水平博士生培养。鼓励多学科交叉培养,支持博士生更多参与学术交流和国际合作研究,拓宽学术视野,激发创新思维。
(二)具体要求
1、培养方案是研究生培养的主要依据,应包括:培养目标、研究方向、学习年限、培养方式、课程设置、课程学习与主文献研修、综合考试、学术活动与科学研究、毕业/学位论文、毕业与学位授予等内容,学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他内容。培养方案应具有可操作性,便于考核、核查。
2、培养方案原则上应按照二级学科(交叉学科)制订;不设二级学科的一级学科按一级学科制订;设二级学科且已获该一级学科授予权的,应在一级学科范围内统筹考虑,结合学科的实际情况制订。
3、培养方案要尊重要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体现学校、学院的办学优势和特色,应为制订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留有足够的空间,使研究生的培养可以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对课程选择、科研实践及学位论文选题等进行不同的安排。
4、认真总结本单位的研究生培养经验,积极吸取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各项研究成果,大胆吸收、借鉴国内外先进的研究生培养经验和管理模式,进一步优化和规范研究生培养过程。
5、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须处理好博士与硕士之间在培养目标、研究方向、培养方式、课程设置及其他环节上的相互关系,不但要体现层次的区别,而且要注意两者间的联系,优化培养过程。
二、培养方案的基本内容
(一)培养目标
培养目标应根据对博士学位获得者的基本要求,结合本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以及本单位的特点,阐明对本学科博士学位获得者在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方面应达到的广度和深度,科学研究能力或独立承担专门技术工作能力,以及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身心健康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二)研究方向
博士生培养研究方向要相对稳定,要结合社会需求,突出我校的学科优势和培养特色。按二级学科专业设置的研究方向原则上不超过4个,按一级学科专业设置的不超过5个。设置研究方向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学术带头人和结构较合理的学术梯队;
2.有较好的科研基础和科研成果;
3.能开出本研究方向的主干课程;
4.有培养研究生需要的经费、图书资料、实验设备及其它条件。
(三)学习年限
全日制博士生学制为3年,在职博士研究生为4年。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为6年。
(四)培养方式
博士生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制与指导小组集体指导相结合。根据培养工作的需要,组织成立本学科的博士生导师指导小组,其成员一般为本学科和相关学科的博士生导师,为鼓励学科交叉融合,实现知识结构互补,导师小组成员中可包括一名非本学科的博士生导师。指导小组成员报研究生部备案。
导师(组)负责博士生学风和学术道德教育、制订和调整博士生个人培养计划、指导选课和参加实践、创新活动,组织安排开题、指导科学研究和毕业/学位论文等。个人培养计划应对博士生课程学习、科研工作、综合考试、开题报告、学位论文以及实践环节等项目的要求和进度做出具体规定,并报学院和研究生部备案。在执行过程中,若因特殊原因需要修改,须经导师和学院同意后报研究生部审批、备案。
在博士生培养过程中,既要充分发挥导师(组)的指导作用,又要特别注重博士生自主学习、独立工作和创新能力的培养。鼓励各学院积极通过国内外联合培养、与科研院所联合培养、产学研联合培养等途径进行博士生培养方式的创新探索。
(五)课程设置
课程的开设要发挥和体现本学院、本学科教学团队的作用,开课院系应当对授课教师资格、教材与案例引进和使用进行审核和政治把关,具体规范措施由学院组织实施。同时应避免不同教师各自开设基本上属同一内容的课程,或一个教师包揽多门课程的情况。
博士生课程包括必修课、专业方向课和任意选修课。参见“*****(专业名称)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教学计划”(附表一)。
必修课分为公共课、学科基础课和专业课。公共课包括中国马克主义与当代(3学分,48学时)和博士研究生英语听说(2学分,32学时)等课程。学科基础课是博士生学习和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基础理论的主要课程,原则上按照一级学科设置,同一学院的一级学科基础课应保持一致,一般设置2-3门,每门课不超过3学分。专业课是本专业范围内拓宽基础理论,学习和掌握本专业系统专门知识(特别是本专业经多年积累和形成的具有专业特色的研究成果)的基本课程,一般设置2-3门,应含一门“外文文献阅读与论文写作”课程和一门前沿课,一般按照二级学科设置,原则上每门课不超过2学分。
专业方向课按本专业的不同研究方向进行设置,应体现本学科的专业优势和特色,课程设置应注意结构的模块化和内容的滚动化,鼓励专题式教学内容的组合,加强内容的更新,体现学科发展的前沿,每门课不超过2学分。
鼓励开设一些能及时反映本学科最新发展动态的小学分(0.5-1.0学分)超短学时的专业方向课。
任意选修课一般为跨学科课程,要求学生至少选修2学分课程。
(六)课程学习与主文献研修
1.课程学习总学分不低于22学分,其中必修课不低于16学分,专业方向课不低于4学分,任意选修课不低于2学分。课程学习中至少应有1门全英文授课课程,可在导师指导下选修暑期学校课程。
2.根据课程的性质与特点,课程学习可采取以课堂系统讲授或专题讲授为主,结合课外阅读、课堂讨论等形式。每门课程结束,进行课程考试,考试方式为笔试(闭卷或开卷)、口试、课程论文等形式。公共课与学科基础课原则上应采取笔试(闭卷或开卷)的形式。必修课成绩按百分制记分。
3.跨学科、专业考入的研究生原则上应补修必要的本专业硕士阶段课程,由导师(组)在制定个人培养计划时予以确定。补修课程成绩必须合格但不计学分。
4.在导师(组)指导下,研读本专业的主文献。博士生主文献包括必读文献和推荐阅读文献。必读文献为本专业具有经典性或前沿性的代表性论著;推荐阅读文献为本专业各研究方向具有经典性或前沿性的代表性论著、重要学术期刊和网站等。必读文献的研读纳入综合考试。
(七)综合考试
博士生在课程学习结束后,经导师同意参加综合考试。综合考试主要考核博士生对本学科研究领域理论和方法的掌握情况、必读文献的研读情况、独立从事科研工作的能力等方面的内容。具体实施按照《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博士研究生综合考试办法》的要求执行。
(八)学术活动与科学研究
各学院应明确各学科专业博士生须具备的科研能力和水平的基本要求,并对本学科博士生应参加的科研活动、课题研究、学术交流,应取得的研究成果等做出明确规定。各学科博士生在读期间发表论文要求参见《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
(九)毕业/学位论文
博士生应在综合考试通过后,在导师(组)的指导下确定选题并做出开题报告,通过后方可进入毕业/学位论文写作阶段。具体要求参照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毕业/学位论文工作相关规定执行。
(十)毕业及学位授予
修满规定学分,综合考试合格,毕业论文经指导教师评阅通过,符合毕业的其他条件,则准予毕业;同时符合申请学位条件的,论文的评审与答辩按照《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及相关文件的要求执行,通过者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授予博士学位。
三、其他
(一)本总则是全校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制定的指导性文件。以本总则为依据,各学院可根据学科发展和社会需求变化等方面的实际需要在学校统一安排下组织本单位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制定与修订工作。
(二)培养方案的论证须以会议的方式进行。各学院应组织召开由全体导师、研究生工作系统人员及教师代表参加的培养方案论证会,鼓励聘请校外专家参与。培养方案须提交各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研究生部审核备案方能生效执行。
(三)本总则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附表1:某某(专业名称)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教学计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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