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12年)》,多渠道培养造就高层次人才,保证和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和《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等文件要求,现就我校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做出以下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是开展办学活动和授予学位的主体,对管理各类办学活动、保证在职人员培养质量负首要责任。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管理工作由学校研究生部纳入到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体系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条 学院(系、中心)是学校的教学单位,在学校的统一管理下开展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禁止学院(系、中心)自行组织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和自行开展同等学力申请学位工作。学院(系、中心)应指定院长(主任)或负责研究生教育的副院长(副主任)负责这两项工作,并配备一名具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学校开展定期工作检查,重点对招生办班和培养环节进行检查,对培养质量进行评估,对发现问题的,学校提出整改意见;对于问题严重或整改不力的,应暂停相关专业或学院(系、中心)的招生工作,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条 加强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招生录取、资格审查、学力水平认定和学位授予等重要信息须在研究生部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五条 学位申请和学位授予工作按照《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执行。学位授予信息将按规定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二章 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
第六条 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的招生工作由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全国联考统一管理。严禁委托中介机构组织和参与招生和教学活动。
第七条 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培养方案、课程设置、教学计划和教学规范符合相关专业全国教育指导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和意见,遵从在职人员培养的特殊规律和分类管理、因材施教的原则。规定在校学习时间不少于半年或500学时。
第八条 在职人员的攻读硕士学位的招生、培养、论文工作和学位授予等严格按相同专业全日制研究生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
第九条 开展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应培养出五届以上(含五届)硕士毕业生,具有较强的教学力量。学校定期对符合条件的学科专业开展申请和审批工作,并通过“全国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管理工作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向社会发布和及时更新学校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信息,以及培养方案、考试大纲、课程考试成绩有效期(六年)、全国统考成绩有效期(六年)等信息。其中培养方案应为相同专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第十条 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或虽无学士学位但已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者。已获得的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为国(境)外学位的,其所获得的国(境)外学位需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资格审查的工作程序如下:
1.申请:申请人员通过信息平台提出申请,提交个人基本信息及电子照片。
2.信息确认:申请人员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参加现场确认:提交规定的书面材料(原件),采集图像与指纹信息,签署《诚信承诺书》等,接受资格审查。
3. 资格审查:学校对申请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将资格审核结果录入信息平台。通过资格审核的申请人自动进入在册申请人信息库。
第十一条 课程学习由各学院(系、中心)严格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进行组织,确保课程教学质量。在册申请人可以在学校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选修全日研究生的课程随班上课。需独立开班开展教学活动的专业由学院(系、中心)报研究生部审批,项目统一名称为“高级课程研修班”。学院(系、中心)不得以“研究生”和“硕士学位”等名义举办课程进修班。
第十二条 课程水平认定考试由学校统一管理,在校内进行。考试方式可以包括笔试、面试、课程论文或结合多种考试形式的综合考试,其中学位课考试应采用基于题库的笔试方式,由学校统一组织进行;选修课考试由学校委托相关学院组织。学校及时将成绩录入(导入)信息平台,供申请人查阅。
第十三条 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须参加外国语水平、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
1.在册申请人通过信息平台报名参加全国统考,选择考试科目和考试地点,并在线支付考试报名费。
2.组考部门通过信息平台分配考场,编制准考证,组织考试。
3.在册申请人通过信息平台下载准考证,参加考试。
4.申请人应考入场时,将进行指纹验证,验证通过后方可入场参加考试。
第十四条 在册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考试一年内在指导教师指导下,按照学校规定的论文工作程序和规范,独立完成和提出学位论文,并通过信息平台向学校提出论文答辩和硕士学位申请。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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