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管理制度»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2016年1月18日修订)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2016年1月18日修订)

时间:2016-02-29 09:17:00  来源:    作者: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
2016年1月18日修订
 
根据《教育部关于实施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加强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进一步提高培养质量的若干意见》(教研[2005]1号)等文件精神,为了提高我校研究生科研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鼓励在校研究生积极参加创新活动,引导研究生选择创新性强及富有挑战性的应用研究课题,形成具有前瞻性、创新性、学术水平高的原创性成果,特设立“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科技创新项目”,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研究生科技创新项目的评选工作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二条 研究生科技创新项目资助种类分为一般科技创新项目和重点科技创新项目,简称为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一般项目设立目的是激发研究生科学研究的兴趣、培养团队合作的精神、开展科学研究的基本训练;重点项目设立目的是加强研究生科学研究训练、拓展科学研究的深度、发表高水平的成果。鼓励由跨学科、跨院系研究生组成的科技创新团队申请项目。
第三条 项目资助期为一年。一般项目由学院(系)负责管理,重点项目实行由研究生部负责、学院(系)参与的二级管理。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其他规定
第四条 一般项目申报人应为一年级在校全日制非定向硕士研究生;重点项目申报人应为二年级在校全日制非定向的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和一年级、二年级在校全日制非定向博士研究生(规定的学习年限内)。
第五条 申请项目的选题必须为本学科前沿,有较好的研究背景和基础,具有一定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项目研究内容必须是相关领域的前沿和热点问题,且在理论上或方法上有创新。
第六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研究生每年只能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一个项目,此外可作为成员再参与一个项目;每人每年最多进入两个项目组。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向所在学院(系)提出申请,各学院(系)负责审核申报材料、并组织专家组进行评议,按照研究部下达的相关指标数决定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的立项名单和推荐名单。
第八条 研究生部负责公示拟获批的研究生科技创新项目名单。公示结束后,学院(系)和研究生部确定最终名单。
 
第四章 资助经费和管理
第九条 项目资助名目和金额于当年的《研究生项目资助指南》中予以公布。由研究生部(学院、系)一次性或分次拨至项目负责人名下;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学校财务的相关规定安排和使用经费。
 
              第五章 过程管理与考核办法
第十条 项目的组织实施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负责人必须按项目立项申请书中的有关内容和要求开展研究工作,不得擅自更改,如需要发生变更,必须于一个月之内提交项目变更申请表,详细说明情况,报研究生部(学院、系)批准。项目负责人的导师应积极给予关注并提供必要的指导与监督。
第十一条 在研项目如果需要推迟结题时间,应提前两个月提交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报经研究生部(学院、系)批准,但推迟时间不能超过3个月,且不能晚于项目负责人毕业前2个月。
第十二条 一般项目结项,项目负责人须提交不少于3千字的结题报告,以答辩评审方式进行结项考核,答辩评审通过可以结项。
重点项目结项,原则上要求项目负责人或成员(第一作者或除导师之外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我校认定的核心级别(含)以上的学术论文1篇,提交不少于3千字的结题报告,以答辩评审方式进行结项考核,答辩评审通过可以结项。
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的考核均在学院(系)进行,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获本项目资助的研究成果须注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科技创新项目资助”字样,单位必须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第十四条 未正常结项或结项考核不合格的,取消项目负责人在校期间申请其它研究生科研项目和资助的资格。
第十五条 学院(系)应根据本管理办法和学院(系)的实际情况制定包括评选/推荐、经费管理、过程管理和考核内容的工作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