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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国内外联合研究生培养基地”项目管理办法(2016年1月18日修订)

时间:2016-02-29 09:18:00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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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国内外联合研究生培养基地”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2016年1月18日修订
 
为贯彻落实建设创新型国家、实施人才强国的战略,推动研究生教育国际化进程,培养具有国际视野、自主创新能力及较强竞争力的创新型人才,经北京市教委批准,我校于200812月获准设立北京市高等学校国内外联合研究生培养基地。为规范和加强基地管理,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依据北京市教委和学校相关规定,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及北京市发展战略对人才的需求为导向,以培养一批具有国际学术视野的创新型人才为目标,为促进我国及北京地区创新型城市建设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紧密结合国家及北京市社会经济发展实际,以国家、北京市及我校重点建设的学科专业为重点,选拔我校优秀的研究生到国外知名的院校专业,师从一流的导师,进行国内外联合培养,搭建拔尖创新型研究生培养平台,优化人才培养模式,促进国际间科研合作与交流。
二、立项与资助
1. 国内外联合培养研究生基地既可资助面向全校相关专业的合作项目,也可资助学院(系)的一些特定专业的合作项目。
2. 项目单位(研究生部、学院、系)应有专门领导负责和专业的工作团队,具备实施国内外联合培养项目的能力。
3. 留学单位应为教育、科技发达国家和地区(含港澳台地区)的知名院校或研究机构,并已与我校签订了正式合作协议,举办的项目要符合协议的规定并在协议的有效期内。
4.鼓励学院(系)单独制定培养方案,培养方案应按照学校有关文件要求和本学科的培养方案制定。其中,在校授课的学分数不低于总学分数的二分之一。
5. 项目单位在项目正式启动前须将合作协议书、招生规模、培养计划、选拔条件和项目简章等材料提交研究生部审批,对审批通过的项目,研究生部会同项目单位共同确定资助条件和办法。
6. 项目单位应在研究生派出前举办不少于40学时的出国集中培训(含语言强化训练、对方国家文化及出国注意事项)。
7. 项目资助经费主要用于支付国际旅费(经济舱)、生活补助等。资助名目和金额于当年的《研究生项目资助指南》中公布。
三、申请人基本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和为我国、北京市及我校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 申请人为在校全日制非定向硕士研究生和在校全日制非定向博士研究生。
3. 申请人具有良好的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学习成绩及外语水平符合项目的选拔要求。
4. 身体条件符合国家对出国人员的相关要求,有较好的心理素质。
5.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
1)在校期间受过处分,有学术不端行为的;
2)曾经享受过学校资助,出国留学或国外学习的;
四、选拔办法
1. 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2. 采取个人申请,导师推荐,项目单位选拔,学校审核,择优批准的方式进行选拔。
五、申请和审批程序
1. 项目单位公布留学计划通知,申请人报名和提交材料。
2. 项目单位根据项目选拔条件和资助名额进行选拔,并将派出研究生名单报研究生部审核和备案。
3. 研究生部和项目单位共同确定最终名单。
六、项目考核
1. 完成项目的预期目标。
2. 提交项目考核材料:
1)不少于3000字的学习、研究工作总结及相关照片;
2)外方合作导师对学生的学习情况、研究成果、学术水平等方面写出的书面评语;
3)课程学习成绩单复印件;
4)研究成果原件及复印件。研究成果须注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国内外联合研究生培养基地项目资助字样,单位必须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5)国内外经费花费的明细帐目和相关票据。
七、派出与管理
1. 该项工作由项目单位和研究生部共同组织实施。
2. 研究生出国期间学费照常交纳。
3. 研究生出国后,应按联合培养计划进行学习和研究,未经允许不得中途改变培养计划。
4. 研究生在国外院校学习期间必须遵守所在国及对方院校有关管理规定,并按要求购买医疗、人身意外保险等,因个人原因引起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其他问题由本人负责。
5. 在国外学习期间,研究生应按照要求定期向中方导师及所在学院汇报科研课题的研究进展情况。
6. 研究生须按期返校,并在返校后一周内到研究生部报到。未按期返校者,按旷课处理,参照《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7. 研究生因研究项目需要,不能按照批准期限回国者,应提供国外导师出具需要延期的证明信和获得其它来源经济资助的证明,并提前一个月向学校提出申请,由所在学院(系)提出初步意见后报研究生部,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延长在国外学习期限,延长期不得超过三个月,延期期间学校不再提供资助。延期超过三个月者视同自费留学,需按《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休学等手续。未经批准延长或未办理延长手续者,超过其出国期限三个月,即自动放弃学籍,并按违约处理。
8. 研究生在回国后一个月内需向研究生部提交项目考核材料并办理相关手续,过时不予受理。
9. 国内外联合培养研究生如因个人原因未能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或研究计划,应返还全部资助金。
八、本管理办法由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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