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校级学术新人计划管理办法
(2016年1月18日修订)
为提高我校博士生培养质量,加强拔尖创新人才的培养,鼓励科学探索,培育学术新人,参照教育部《博士研究生学术新人奖设置办法》(教研函[2010]2号),特设立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校级学术新人计划并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坚持以“培育学术新人,激励创新发展”为宗旨,重点资助科研潜力大、创新意识强的优秀博士生。获得该计划的博士研究生,如需要可按四年进行培养。
第二条 学术新人计划的评选工作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勿滥”的原则,每年评选一次,不重复资助。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学术新人计划申报人一般应为一年级、二年级在校全日制非定向博士生,且在获得学术新人计划后至少有两年时间开展博士学位论文撰写及相关的科研工作;申报人原则上已至少公开发表学校认定的权威级别学术论文1篇或学校认定的核心A级别2篇(第一作者或除导师之外的第一作者),且准备从事的学位论文研究有望取得重大突破。
第四条 学术新人计划申报人的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应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良好的学术声誉,所从事的科学研究在本学科领域内具有前沿性,并已取得公认的重要学术成就。
第五条 学术新人计划申报人的导师须成立由本人任组长的导师指导小组(以下简称导师组),导师组一般由3~5人组成,成员中须有境外合作导师或校外兼职导师。
第三章评选程序
第六条 申报人填写报名材料,经导师同意,经所在学院组织专家进行考核、推荐,将报名材料报至研究生部;各院系推荐名额一般应控制在一、二年级在校博士生总数的10%左右。
第七条 研究生部组织评审专家组,对申报人的学术潜质、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核和排序,提出拟获批学术新人计划的人员名单。
第八条 研究生部负责将拟获批学术新人计划的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学校研究生工作主管校长会同研究生部讨论确定最终名单。
第四章 资助办法
第九条 学术新人计划每年度一般资助博士研究生不超过5名,按照项目启动、中期考核分两次拨付至博士生本人的项目账户和导师项目账户,资助名目和金额于当年的《研究生项目资助指南》中公布。经费资助期截止于博士研究生获得博士学位当月或因其他原因计划终止的生效日。
第十条 获得学术新人计划资助的博士研究生,不重复参与我校其他研究生资助项目(国内外联合培养项目除外),如有以本人为第一负责人参加的其他研究生资助项目,须选择终止该项目或按程序申请变更项目的第一负责人。
第十一条 学术新人计划经费主要用于资助博士研究生参加高水平国际国内学术交流、参与或主持创新性科学研究、撰写高质量学位论文等有关学术研究活动;并同时资助导师组的相关科研和指导工作。具体可用于调查研究、方案论证、资料收集、参加国际国内学术会议、科研成果发表或鉴定以及适当补充实验材料等方面。所有支出必须经导师同意。博士生个人账户可支出本人劳务费(每月不超过1000元)。
第五章 过程管理和考核办法
第十二条 所在学院须单独组织校内外专家对获得资助的博士研究生进行开题评审和预答辩等重要学术评议活动,对已经开题的博士研究生要进行开题的重新评审;所在学院和导师组须精心安排和创造条件支持获资助的博士研究生申报、参与申报和参与省部级及以上级别的科研项目和科研评奖。
第十三条 获得资助的博士研究生应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并形成阶段性成果:原则上,接受资助后的每年应公开发表学校认定的核心A级别学术论文2篇(含)以上,或至少1篇学校认定的权威级别论文(第一作者或除导师之外第一作者)。
第十四条 研究生部每年定期对获得资助的博士研究生进行考核,若通过考核继续资助;如不能通过将暂停经费拨付,再次考核后达到要求将继续资助,如仍然无法达到相关要求将终止资助;研究生部对正在执行的计划进行不定期的抽检和评估,发现问题的,应及时整改或终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获本项目资助的研究成果须注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学术新人计划项目资助”字样,单位必须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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