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鼓励我校研究生在校期间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奋发向上,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条 参加奖学金评定的条件
我校在读二年级硕士研究生,符合下列条件可以参加奖学金的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
(二)热爱所学专业,在校连续学习时间满一年并参加了本专业本学年全部课程的考核,各科成绩达标(不含重修)的研究生,有获得奖学金的资格。
(三)遵守学生守则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四)积极参加各项活动,关心集体。
第二条 奖学金的标准、等级和评定比例
(一)奖学金标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二)一等奖学金,按本年级学生总数的10%评定;二等奖学金,按本年级学生总数的25%评定。(注:学术硕士和专业硕士名额不可打通使用)
第三条 奖学金的评定标准和发放
(一)一等奖学金获得者在一年内所学课程不低于12门,原则上平均成绩85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若所修课程达到14门,可允许一门选修课成绩在70分以上);二等奖学金获得者在一年内所学课程不低于12门,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若所修课程达到14门,可允许一门选修课成绩在70分以上)。
(二)奖学金每年10月份评定并一次发放。
第四条 在上一学年内,有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无论是否受到行政处罚都不得参评
第五条 奖学金评定程序和时间安排
(一)研究生个人根据评定条件,在期限内填写《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硕士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申请表》,向所在院系正式提出参评申请。
(二)院系负责对奖学金申请人的资格和相关条件进行认定和审核。结果报研究生工作部
(三)奖学金评定结果经一周公示后若无异议方可生效。
(四)最后审定的奖学金获得者,应填写《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硕士研究生奖学金登记表》,登记表装入本人档案。
(五)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研究生工作部
2012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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